大数跨境
0
0

国浩视点 | 中国企业境外刑事法律风险应对

国浩视点 | 中国企业境外刑事法律风险应对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5-11-21
0


编者按

中国企业在境外经营过程中,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的刑事法律风险。针对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法律问题,可以建立合规体系以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如发生刑事问题,则在各国政府及司法机关刑事司法协助以外,也可以在中国涉外刑事律师及境外案发地国家律师帮助下有效开展刑事辩护、控告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各项法律工作,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是第六届国浩法治论坛投稿之一,聚焦涉外法治的实践探索。论坛将于12月13日于海口盛大举办,诚邀各界人士关注论坛动态,共探行业发展新机遇!

目 录

一、引言

二、在境外被刑事追诉

三、在境外成为被害人

四、跨境刑民交叉案件

五、跨境追赃

六、其他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七、结语

01

引 言

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走出国门到海外经营,除了常见的商业风险以及民事纠纷以外,已经出现越来越多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比如有的成为经营地所在国刑事追诉对象,也有的成为当地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还有一些刑民交叉案件。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涉及两个或者多个国家不同的法域。与仅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刑事案件相比,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境刑事案件的处理往往会更加复杂。因为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对于世界各国的刑事司法机关而言,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及自身利益等各方面因素,所以各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往往是个极大的难题。而对于涉外刑事法律服务而言,因为都是民间自发,没有成熟的体系,更没有世界范围内有组织的相互协助,所以相对于政府间有组织的官方解决途径而言,当事人通过自行聘请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处理涉外刑事案件,通常只能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本文旨在初步探讨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不同刑事法律风险场景下的应对与处理,予各位同行参考。


02

在境外被刑事追诉

最近几年中国企业高管,在境外尤其是美国,成为刑事追诉对象的案件,已经屡见不鲜。比如孟某某案、某大学张某案以及某集团张某案等,还有最近于2025年7月发生的某工程师因被美国指控为网络间谍而在意大利入境即遭逮捕案[注1]。这些案件因为处理方式、力度不同,而最终获得不同结果。比如孟某某是因被美国指控多项罪名而在入境加拿大时被捕,但在是否应当引渡至美国接受审理这个环节,通过漫长而代价巨大的诉讼,直接在加拿大获得释放回国,最终并没有被引渡到美国接受刑事审判。而某集团张某则是在英国被捕,然后被引渡至美国,最后服刑完毕后才回国。某大学张某则是被美国以学术会议为由欺骗至美国后遭逮捕,后在漫长的审理过程中获释回国。当然,还有一些虽被美国政府起诉,但因为被起诉人仍在中国境内,所以并没有实际接受美国法院审理。对于中国企业类似的海外刑事法律风险,需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以尽量在日常经营中事先充分评估刑事法律风险。

目前在域外法律中,很多国家法律都有长臂管辖原则。由此,如果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发生商业行为,一定要事先充分评估公司行为是否可能会有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对于适用长臂管辖原则的常见罪名。比如,孟某某案件中被美国政府指控的欺诈银行及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等多个罪行,某大学张某被指控的经济间谍罪名等。既然这些中国企业与美国有密切的商业往来,那么在日常经营中就应当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遵守中国法律的同时,也严格遵守美国法律,以尽可能预防潜在的跨境刑事法律风险以及美国依据长臂管辖原则追究中国企业的刑事责任。

第二,保留完整交易资料以备后期查验使用。

中国企业在境外成为刑事追诉对象时,其追诉内容往往会涉及数年前公司的经营行为。比如孟某某案,就涉及到美国政府指控中国某通讯公司隐瞒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企图诈骗银行导致这些银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等。在加拿大逮捕孟某某后就是否应当引渡至美国、长达数年的审理过程中,中国某通讯公司展示了与银行大量的往来邮件及内部证言,充分证明银行及美国政府的蓄意陷害。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尤其是跨境交易中,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和信息,不仅是企业内部合规经营的需要,而且在发生争议时能恢复事实真相,证明其经营合法合规,起到关键作用。

第三,了解与目标国相关的引渡情况合理安排国际行程。

孟某某在加拿大被逮捕,但最终并未被引渡到美国。而某集团张某2022年12月份在英国被捕,后被引渡至美国。2025年7月,某工程师在意大利应美国政府的要求被捕,就是否引渡美国进入司法程序后,近日已被释放。由此可见,如果前往美国,就要了解哪些国家与美国签有双边引渡协议。事实上,美国与世界上多达110多个国家都有双边引渡协议。如果经过内部评估确定有极大刑事法律风险,那么在国际行程安排中,就要尽量避免前往美国或与美国有引渡协议的国家。

第四,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需尽早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果一旦在境外被刑事追诉,比如被逮捕及进入刑事审判等,则应当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专业人士帮助。全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各异,尤其是刑事司法制度,包括犯罪构成、罪名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更是错综复杂。比如,就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言,程序相当复杂、繁琐,就罪名的认定也与中国刑法有极大的差异。从公开的信息来看,上述案件基本上都是美国政府认为涉及公共利益提出控告后,由法院召集16至23人组成大陪审团,并由法院指定其中一名陪审员担任主席,然后至少在有12人以上的陪审员在场时,由主席签发起诉书。如果被告人并不能到场,则在检察官的请求下,法院可以签署逮捕令。对于不在美国境内的被告人,美国政府则根据其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协议,向相关国家发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相关国家对被告人逮捕并引渡至美国接受审理。在当事人被引渡到美国以后,则完完全全就按照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审理了,包括传讯、控辩双方的动议、庭前会议、陪审团成员挑选、正式开庭审理、一审及上诉审理等[注2]。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从头到尾通常会持续一两年甚至数年。在这个漫长而又复杂的涉外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有对于外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一定了解同时精通外语的中国涉外刑事律师参与,不仅可以帮当事人寻找到合适的美国律师团队,而且在整个案件从头到尾的处理过程中,可以从中国刑法的视角出发为美国刑事律师提供有价值的法律意见,从程序到实体都起到把关监督作用,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注3]


03

在境外成为被害人

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经营或者上市的越来越多,有很多中国企业或者是公民除了在境外被刑事追诉以外,有很多时候也在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中成为被害人,尤其最近几年发生了很多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比如,2024年1月15日总部位于深圳的海某瑞公司公告称,其意大利全资子公司近期遭遇犯罪团伙电信诈骗,涉案金额约1170余万欧元(约合9100万人民币)。海某瑞在随后1月31日公告中阐释了被诈骗的过程:犯罪分子通过伪造公司高管、外部律师及审计师邮箱等方式向意大利子公司总经理发送邮件,并以公司正在进行一项高度机密的并购为由设下骗局,使得意大利子公司总经理在误以为公司收购事项属实并得到了管理层的授权后,按照犯罪分子以保证机密为由的要求,刻意避开公司内部资金支付流程,向其进行了打款,累计向其打款1170余万欧元[注4]

实际上这家公司遭遇诈骗的过程,与其他很多跨境诈骗的路径或者过程非常相似。基本上都是先非法入侵被害人邮件系统,了解相关交易、收集公司相关信息,然后通过高度模仿被害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电子邮件向被害人发出指令,比如英文中的1和l,如果不仔细基本上就很难看出差别,在获得被害人信任并且没有察觉异常的情况下,提供与原收款账号不同、由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这种手法看起来平淡无奇,但现实中确确实实就有一些公司因疏忽大意而被骗。尤其是在跨国交易中,罪犯利用的往往就是这些公司跨国经营时身处不同国家而产生的时差以及相互之间沟通的不及时的漏洞。然而对于这种跨境网络诈骗案件,也并不是完全束手无策。

首先,中国企业可以加强资金划拨以及相应组织架构的内控,尤其是对于跨境付款这个环节,应当慎之又慎,以尽量减少被骗的可能性。比如就海某瑞案件,海某瑞披露,公司于2024年2月2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查,海某瑞部分海外子公司在银行账户及网上银行的日常管理、资金付款的授权及审批、内部资金调拨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反映出海某瑞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海某瑞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此,海某瑞也及时做出相应整改,包括加强学习、培训,进行内审,梳理、完善流程,加大资金管理措施等[注5]。在被诈骗的案件,大多都会存在上述内控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情形。尤其在跨境交易中,因为涉及到跨境交易中常见的电子邮件沟通方式,以及中国和境外交易主体的时差,工作人员一般都不会以电话或视频方式当场确认交易中的一些细节。而诈骗分子恰巧就是利用这种漏洞去行骗。因此,尤其是在跨境付款环节的某些时点,比如交易方在协议之外忽然改变收款账号,那么中国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就应当更加警惕,在与交易方通过各种方式确认、核实之前不要轻易付款。

其次,如果事发后受害公司发现被骗,应当第一时间持相关交易文件及资料等到汇款方及收款方银行,请求暂时冻结被骗资金。全世界范围内,银行通常并无权限直接实施对银行账户的冻结行为。冻结银行账户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司法机关或者警方。银行在冻结过程中的角色主要是执行冻结措施、通知账户持有人、协助调查取证以及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等。账户持有人在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然而,世界各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却往往可以实施风险冻结措施,即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控制策略,对存在异常交易、涉嫌洗钱、电信诈骗等风险的账户进行的临时冻结。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各国的反洗钱法,比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在国际方面,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监控可疑交易、报告可疑行为,并在必要时对涉嫌违法的账户进行刑事侦查前的临时冻结措施。风险冻结的程序通常包括: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后,启动内部审核程序;经审核确认存在洗钱、诈骗等风险后,金融机构可向监管机构报告并申请冻结账户;监管机构在收到报告后,会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如确认存在风险,则有权要求金融机构立即冻结相关账户,并通知账户持有人。风险冻结的期限由金融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通常为短期,但如果风险未能消除,期限可能会延长。

第三,跨境诈骗发生后,通常来讲被害人都应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在案发地国家的当地警方去报案。但同样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同,案发地警方可能并不能及时冻结嫌疑账号或者及时获取被骗资金的去向。比如在香港,虽然警方可以很快去冻结涉嫌犯罪的账号,但是必须要拿到法院的披露令以后才能向相关银行调取被骗资金的去向。而且这个过程比较漫长,因为要拿到法院的披露令,通常要数月以上,等到警方拿到披露令的时候,这些钱早已不知去向或者被犯罪分子分解到世界各地。然后即使能够查清被骗资金的去向,但是因为当地警方的力量有限,以及对于这种跨境犯罪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管辖权,所以案发地国家的当地警方通常很难继续往下推进调查。这种情况下,如果案发地国家或地区警方已经完成初步的调查工作,并且已经确定资金走向以后,那么下一步就可以到接收这些被骗资金的国家或者地区警方去继续报案。在这种案件当中,如果各不同法域国家或地区警方能够通力合作、全力调查,往往还是能够获取一些线索,比方汇款方到底是在什么场合获得这些资金,并最终将这些资金作为货款打往下一层汇款方或者说资金使用方如何获得这些资金,那么最后即使并不能追回被骗资金,但是经过层层追溯总能获得一些蛛丝马迹,甚至查获相关犯罪分子。


04

跨境刑民交叉案件

伴随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越来越多的情况,除了上述常见的在境外被刑事追诉或成为跨境犯罪的被害人,还会发生一些更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即在日常经营中发生民事纠纷,同时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比如根据美国司法部公开披露的信息,2024年底经美国警方处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就涉及到中国境内的一起股权纠纷案件。在江苏一家公司的股东纠纷中,两位股东之间在国内股权诉讼已经长达10年。然后其中的一位股东通过聘用一家澳洲调查公司最后用非法入侵及绑架另一位居住在美国的股东的方法,强迫另一位股东转移接近四千万美金财产和部分股权。当时参加绑架和非法入侵的包括美国洛杉矶前警员及澳洲前警员。这一刑事案件经过美国长达六年左右的调查,包括将相关嫌疑人从澳大利亚引渡至美国,最终相关犯罪分子在美国被追究刑事责任[注6]。但是这起犯罪背后买凶的人,目前却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可能有各种原因,比如现有证据可能并不足以表明中国的富豪曾明确指示这些被告人用非法的方法获得财产和股权,也可能是中美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因为案件情况并没有全面公开,所以我们也无从判断,但类似的案件却越来越多。

对于这起跨境的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中国境内民事诉讼仍在继续进行,被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拿着生效的美国法院判决然后依法递交给中国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或者是请求中国法院依法向美国法院调取生效的刑事判决,并据此请求判决在美国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当然到目前为止中国法院并没有公开的案例来承认或者引用美国生效的刑事判决。但是依据中国刑法第七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触犯中国刑法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注7]。同样,依据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的国家或者是公民犯罪,按照中国刑法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按照当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注8]。可见,在中国境外不管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对中国的国家或者是公民构成犯罪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中国司法机关都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即使在中国法下不构成犯罪,也可以作为一个证据,比如本案中所涉及的就是以非法的方法等胁迫另外一名股东交付部分财产及转让股权,那么对于这类行为在国内依据民法典可撤销并认定自始无效[注9]

还有一些发生在境外的民事纠纷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中国境内,所以又很难去去境外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比如在某合资纠纷案件中,中国两个主体于2019年在美国合资成立公司,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由对方长期担任美国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因为疫情的原因,国内一方当事人很少去美国也很少过问财务情况。但是等到疫情结束的时候,发现美国合资公司超过几百万美金的资金去向不明,或者虽然看起来有明确用途但明显不合理的款项支出。如果按照中国刑法,对方明显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对于这个案件,中方当事人去美国当地进行刑事控告,显然并不方便。但直接在国内进行刑事控告后,中国公安机关并不愿意立案,因为几百万美金涉及的资金往来太多,中国公安机关根本无法去美国调查核实,也很难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因此公司最终根据律师的建议,在国内先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这些去向不明或者是不合理款项。等到民事判决生效以后,公司再考虑在国内进行下一步的刑事控告[注10]

对于这一类跨境刑民交叉案件,首先在签署合资经营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时,至少应当就民事纠纷部分的管辖和适用法做出明确约定。比如上述美国合资公司纠纷案中,双方当事人当初签署合资经营协议时并没有明确约定管辖和适用法。等到纠纷发生后,双方费时费力、通过很长时间沟通才就管辖问题达成补充协议,国内法院最终据此获得管辖权。其次,公司内部应当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定期汇报、定期核实等。就如上述合资经营纠纷案中,中方当事人对美国合资公司的运营几乎没有任何详细的了解,对于财务上的任何支出更是基本不知情。所以等到纠纷出现时再去解决就很困难。第三,对于这类跨境刑民交叉案件,一旦出现其实也有一些复杂但实用的方案。比如如果财力允许,可以选择在境外进行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控告。如果确实不方便,也可以到中国境内民事诉讼及刑事控告,但前提是中国法院和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在获得生效的民事判决后,以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固定证据,然后再到国内公安机关报案也是一个解决方案。


05

跨境追赃

伴随着中国企业进一步的对外投资及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的便利性,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国内犯罪后潜逃国外,巨额违法犯罪所得也随之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国外,或者在人还没有逃到境外时,巨额资产却早已转移到境外。比如最近在英国因使用来源不明资金购置豪华房产而最终被英国警方抓获的温某及钱某。根据公开资料,钱某在中国非吸金额约430亿左右人民币,而英国警方现已查明的钱某名下的比特币价值约400亿左右人民币。目前温某因洗钱罪已被判刑6年8个月[注11]。英国当地时间2025年11月11日,钱某在南华克刑事法院承认持有非法获得的加密货币和洗钱比特币的两项罪名,经一审判决11年零8个月的监禁[注12]。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田某及其配偶郝某在中国于2020年7月被批捕,但其夫妇二人早于2017年潜逃境外并定居英国。根据中国警方向英国提供信息,田某夫妇在中国违法所得至少在111亿以上人民币。就该案,2024年12月10日,英国国家打击犯罪局(NCA)发布公告称,因田某夫妇始终无法提供其在巨额资产来源的合理解释,其在英国的价值120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1.1亿元)的资产,包括伦敦汉普斯特德郊区的两处豪宅物业、位于考文垂的两栋学生公寓以及多个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正式没收[注13]。而就某地产公司许某等人涉嫌犯罪案件,国内司法机关目前仍在侦办过程中,对于主要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世界各地的违法所得,目前也仍在调查、收集信息的过程中。尽管香港法院在目前的清盘过程中,已经涉及到恒大部分高管部分境外财产的披露,但对相关人员的引渡以及境外违法犯罪所得的追赃,仍遥遥无期。

就中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据司法部在2023年11月2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我国已与86个国家签署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与17个国家签署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年均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300余件、民商事请求3000余件。”[注14]据司法部网站公开的信息,中国与56个国家有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其中部分同时包含民事及刑事司法协助)。就引渡而言,中国与40个国家有引渡协议。就被判刑人移管而言,中国与13个国家签署有双边协议[注15]。可见,中国司法机关一直在跨国刑事司法合作方面做出努力,尤其是在贪污贿赂犯罪的追逃领域,中国政府通常会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以红通方式通缉犯罪分子,以及派人前往犯罪分子所在国家进行劝返工作等。然而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在跨境追赃方面,政府层面间的合作仍具有相当困难,包括耗时过长,程序相当繁杂,且进程缓慢,信息通报也并不及时等。尤其对于一些与中国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合作协议、引渡协议或者即使有刑事司法合作协议但就追赃、引渡等并无明确约定的国家,比如美国,中国政府却往往无能为力。

对此,在跨境追赃的案件中,对于中国境内的受害企业或者个人而言,通过中国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解决,显然只是途径之一。针对这一情况,国内受害人可以尝试自行通过委托中国律师与境外律师联手在境外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参与相关司法程序的方式索赔。比如,就上述钱某非吸案,中国国内一些律所及英国一些律所均通过各种形式发布消息,宣称能代理中国受害者在英国向英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申报,以期获得部分赔偿。而就田某夫妇在国内巨额诈骗案,到目前为止,公开消息显示中国政府尚未就本案的引渡及追赃等与英国达成协议,也没有看到二人在英国受到刑事指控。中国境内的受害人,包括众多的银行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者等,完全可以考虑尝试在英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归还诈骗所得。


06

其他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除上述比较典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外,近几年与中国企业或公民有关、其他类型的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比如2018年,一对天津夫妻在泰国旅游的过程中,男方将女方杀害,企图骗保。该案历经一审及上诉,最终该案被告人于2021年被泰国法院判处死刑[注16]。还有最近发生在美国硅谷的清华夫妻惨案中,男方将女方残忍徒手杀害。目前该案已经开庭数次,仍在美国法院审理过程中。

对于这类案件,虽然发生在境外,但因为有中国因素在里面,通常需要中国政府、司法机关以及中国涉外刑事律师的参与。因为毕竟当事人家属很少有相应的法律专业能力及外语沟通能力。有中国涉外刑事律师的加入,往往会事半功倍,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比如上述天津男子泰国杀妻骗保案,涉及到案件刚发生时中泰两国警方的立案,是否可能引渡回中国接受审理,在泰国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情况下,中国警方的配合、从保险公司调取投保证据,以及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家属上诉后最终判处死刑等,都是中国当事人在中国警方、中国律师以及泰国当地律师的紧密配合下,最后才达到比较理想的结果。


07

结 语

综上可见,随着中国对外改革开放的持续发展以及全球化的进一步融合,中国企业在出海的过程中,在出现涉外民事争议的同时,会发生越来越多形态各异且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对于涉外民事争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以及其他可替代的争议解决方式等,经历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各种较为成熟的国际条约或国家间的双边协议等机制,使得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在送达、调查取证以及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各方面,都显得更为通畅。然而与涉外民事争议不同,涉外刑事案件因为涉及到国家主权、安全以及不同的刑事司法制度等各方面因素,在很多方面难以达成国际间条约或者不同国家政府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尤其是在刑事司法管辖权、调查取证、引渡以及追赃方面,由于涉及太多各国利益,往往很难达成协议。即使有些时候有协议,但因约定过于简单,涉及到具体执行时,也会导致进程缓慢甚至难以执行。

由此,对于中国企业或个人的境外刑事法律风险而言,在出海或者对外交往过程中,首先是建立内部完善的合规体系,尽量从根源上减少刑事法律风险,包括根据企业特点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风险点,如出口管制、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等,建立完善的合规制度,而不是千篇一律、照抄照搬。而且完善的合规体系,不仅是制度建设,还有有力的组织架构、培训与沟通、合规审计以及持续的改进等全方位的合规运行[注17]

其次,如果在采取防范措施后,在境外仍发生刑事法律案件时,则应当第一时间向案件发生所在国的法律专业人士寻求帮助。如果中国企业或个人有足够的专业经验,包括中国的法律以及案发国的法律,以及熟练的外语工作能力,中国企业和个人完全可以自己去寻找当地法律专业人士。否则,通过具有相关经验的中国涉外刑事律师与案发地国家的刑事律师一起工作更合适。在这一模式下,中国律师不仅是简单的传递信息,而更多是从全局来有效领导、监督、管理并深度参与办理案件,从而为中国客户真正做出有价值的工作。

第三,在自己寻求私力救济的同时,也可积极向中国政府,包括相关司法机关及外交部门等各方面寻求帮助。如上所述,在发生涉外刑事案件时,单纯依靠各国政府间的刑事司法合作与协调,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因为除了法律本身的原因以外,各国政府基于各种因素,对于同一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还会有各种不同的立场。但反过来,如果单纯依靠自己的力量,主要是刑事辩护或控告等,往往也会势单力薄。因此,只有在多方努力、齐心协力的情况下,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注释及参考文献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1] 张帅:《意大利终于顶不住了!中方工程师被火速释放,给白宫上了一课》,载新浪财经头条, 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7295511715/1b2d8aca302001he6u.,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2日。

[2]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S ,Title II, III, IV, VI.

[3] 田中伟:《国浩律师助中国公民在美刑事辩护无罪释放》,载国浩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UwNjE4NA==&mid=2651530556&idx=3&sn=89f65ea3f16f09cbbedb4175281df4ae&chksm=bcf221c8f46bd259dea2ea45c9967404c72f0420dfb7a3951d5fc0d0681cc460edc16de78de0&scene=27,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4] 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重要事情的公告》,载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https://www.hepalink.com/uploadfiles/2024/01/20240131104045585.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载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epalink.com/uploadfiles/2024/01/20240131104045585.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5] 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载深圳市海某瑞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https://www.hepalink.com/uploadfiles/2024/02/20240205095411675.pdf.,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6] 美国司法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DOJ):Ex-Law Enforcement and Former Military Officers Charged in Alleged Sham Raid to Extort O.C. Man at Behest of Chinese National,,https://www.justice.gov/usao-cdca/pr/ex-law-enforcement-and-former-military-officers-charged-alleged-sham-raid-extort-oc. ,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0] 田中伟:《涉外民事诉讼若干法律事务问题研究》,载国浩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jUwNjE4NA==&mid=2651524789&idx=2&sn=69af87a63096aa35e9bd63267ecaf004&chksm=bd5ae6928a2d6f84927d1caaf023761ca3ae68cf0b2cbe85c0161e565b00dbc27e728aaed393&scene=27.,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11] 英国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CPS):Ex-takeaway worker is ordered to pay back £3.1m after money laundering conviction,https://www.cps.gov.uk/cps/news/ex-takeaway-worker-ordered-pay-back-ps31m-after-money-laundering-conviction.,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12] 英国皇家检控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CPS)Two people imprisoned for their key roles in a largescale money laundering case,https://www.cps.gov.uk/cps/news/two-people-imprisoned-their-key-roles-largescale-money-laundering-case,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11月21日。

[13] 梁耀丹:《涉嫌骗贷2700亿山西首富在英资产浮现,投资学生宿舍收租,》,载搜狐网,https://roll.sohu.com/a/834112265_121908997.,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14] 赵婕:《司法部:加强法治建设 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载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s://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202311/t20231123_49016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15] 司法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汇总,载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flty/fltyxssfxzty/.,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16] 程雪:《泰国杀妻骗保案被告改判死刑 依据基于这四点》,载中国网,http://henan.china.com.cn/legal/2021-04/28/content_41546062.htm.,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17] 田中伟:《中国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载国浩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RlOV86M4WQMhfKrkDfXSpQ.,最后访问日期:2025年8月21日。

作者简介

田中伟

国浩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合规监管、争议解决

邮箱:tianzhongwei@grandall.com.cn

相关阅读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内容 7464
粉丝 0
国浩律师事务所 传播法治理念、解读政策法规、研讨律师实务、分析典型案例、评析法律热点、透视财经信息、发布国浩动态。
总阅读5.3k
粉丝0
内容7.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