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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辩护词写作的“意念”与“心法”

国浩分享 | 辩护词写作的“意念”与“心法”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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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辩护词的写作是刑事律师思想深度与专业技艺的集中体现。如何让其超越程式化的文书,成为直击人心的说服艺术?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北京合伙人张旭涛的这篇文章,为我们揭示了其中至关重要的“意念”与“心法”。


本文已收录于法律出版社说服:辩护词写作实务一书,它不仅是一套写作方法论,更是一场关于辩护技艺与职业担当的深刻思辨。我们特此诚挚推荐,期待能为每一位致力于精进专业的法律同仁带来宝贵的思想启迪。

关于如何写作辩护词,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律师同行都会有各自的感悟。有的同行愿意慷慨解囊,甚至是倾囊相授,通过专著、论文等形式将自己的辩护词写作心得娓娓道来,而有的同行则喜欢将之视为独门暗器,藏之卷宗,隐身于档案室的钢架铁锁之间。大民兄向我约稿,自然不希望我人云亦云,因此这篇文章就不是按照一篇标准的辩护词应当遵循怎样的体例而写作,我认为那种标准的、程式化的写作规范,应当是在大学本科阶段司法文书写作课程教学阶段就应当解决的问题,而且已经有了明确的定论,不需要我在这里再啰嗦了。我的这篇文章,重点围绕着教科书不讲,而又行之有效的写作技巧来展开。




从无到“无”

我认为,辩护词写作的最高境界,就是 “没有”技巧。我有一个“从无到‘无’”的理论,可谓屡试不爽。一个从未有过公开演讲经历的新手练习演讲,他最初处于无的境界,没有观众、没有演讲技巧,甚至也没有演讲稿。作为一个“三无产品”,为了摆脱这种尴尬的境地,他开始勤学苦练,从对着镜子讲给自己听,到亲友的一两个观众,再到十几人、几十人乃至成百上千人的大规模演讲,演讲稿也是写了改,改了写,无数次的打磨和演练,终于有一天,他可以在数万人的大型集会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了。但是且慢,这并不是演讲的最高境界!为什么?有了数量庞大的观众,有了高超的演讲技巧,有了完善的演讲稿,实现了从无到有,这难道还不是最高境界?是的,因为此时他只是经历了演讲的第二境界,要想达到最高的境界,他还要经历从有到“无”的蜕变。难道我们辛辛苦苦,好不容易实现了从无到有,还要再打回原形,再舍弃自己费尽千辛万苦所获得的一切,一切推倒重来吗?没错,一个自认为有着丰富演讲技巧与丰富演讲经验的人,有一天突然会发现,当离开了那些可以和热情洋溢的观众互动的激情澎湃的大场面,而面对着无论你怎样口吐莲花对方都毫无反应的摄像头,没有鲜花、没有掌声、没有互动,你熟悉的所有的演讲技巧全部作废,连能够自说自话的镜子都没有了,更可怕的是,现在需要你在没有演讲稿的情况下立即发表演说!一个身经百战的演说家,突然发现一切全部归零了,自己作为一个全新的“三无产品”一下子回到了重新出发的原点。所有的演讲者,只有经历这种终极考验,能够在这种全“无”的情境下,依旧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做出激情澎湃、震撼人心的演讲,才能最终走向演讲的巅峰,从此他可以应对各种场面,从而达到了演讲的最高境界。

从没有技巧,到“没有”技巧,这个核心,就是把此前习得的所有的技巧融会贯通并使用得炉火纯青,看似与既有的任何技巧都不相同,让外人看来没有任何的技巧,实则开创了新的技巧,并且达到了“忘我”的境界,不去关心受众的表面反应,而是把自己发自内心的真诚传递给受众,让受众与你的内心同频共振,进而发自内心地感受到了演讲者的真诚,并引发心灵深处的强烈震撼从而自觉地认可并接受演讲者的观点。这就是“从无到‘无’”的妙处之所在。

《孙子兵法》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孙子兵法》的这个观点,特别值得辩护词和古体诗词的写作者高度重视,诗词格律是外在形式的规范要求,它让一首诗词看上去更像一首古体诗词,但是形式毕竟是形式,它只是内容的承载,就像一瓶美酒,再漂亮的酒瓶,也只是包装而已,最重要的是瓶中美酒。表达的方式和表达的技巧是灵活多变的,它们都是为了表达的内容而服务的,选择合适的方式来进行表达,才会让内容给受众留下最为深刻的印象。

演讲与写作都是语言的表达。辩护词的写作者,和我上面讲的演讲者一样,也需要经历“从无到‘无’”的蜕变,从没有写过辩护词、没有读者、没有写作技巧、没有人相信你所说的一切开始,到有了丰富的写作经验和高超的写作技巧,在学习、模仿、借鉴他人写作技巧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写作技巧,再到最高境界,抛却外界所认可的各种类型的既有写作技巧,而创造出前所未有而专属于你自己的写作技巧,因为这种全新的技巧用既有的技巧无法概括,使得辩护词看上去没有技巧,而这种写作技巧的运用在辩护词中,在根本上不是用技巧写出来的,而是用心写出来的,它是作者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地钻研,对案件有了全面深刻的认知之后而形成的作品,这样的辩护词观点鲜明、论证有力、逻辑严谨,同时又浅显易懂、引人入胜,读罢令读者拍案叫绝,字里行间中可以感受到写作者呼吸与心跳,进而对写作者的真诚、努力与不放弃产生共情并发自内心地愿意接受辩护词的观点。这就是“大巧若拙”“大象无形”“大音希声”,看似无形却有形,此时无声胜有声。




说服力

刑事辩护与军队作战和竞技体育是一样的,必须分出输赢。军队作战,赢得战争的方法是打服对手,而刑事辩护赢得诉讼的方法则是说服法官,换言之,在刑事辩护中,是通过说服法官的方式来“打服”对手的,而不是通过直接打服对手的方式,来赢得诉讼。

再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我们拿出半年的时间认真钻研,也能熟练掌握,而说服力的培养,与我们研习的法律不同,是需要付出毕生的努力的。

中国有句成语,叫作人微言轻,现代传媒也讲究一个话语权和影响力。其实,这两者是一样的,同样的话,从你的嘴里说出来和丛别人的嘴里说出来,最终被信服进而被采纳与否,是完全不一样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清楚,哪怕是每个字每个标点符号都完全一模一样的辩护词,出自张三之手和出自李四之手,其说服力是完全不一样的。现实当中,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合作,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有的人的观点就是容易被别人所接受,而有的人的观点说破天也不只会被别人所采纳。从这个角度说,这就是“要想学写诗,功夫在诗外。”

说服力既然如此重要,那么,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说服力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这就像一个企业的产品一样需要品牌建设一样,刑事辩护律师是有个人品牌的。说服力的建立,或者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个人品牌的建立,需要靠谱,需要长时间的靠谱,需要至少十年如一日的靠谱,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他所提交的辩护词中陈述的事实都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案件重要事实;他所引用的法律都是现行有效并且切中要害法律条文;他所发表的观点,都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经得起最为严苛的考核与验证的观点。这种说服力的建立,是有巨大的成本的,在这个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舍得投入,一方面他要投入资金的成本完成自我塑造,他要终身学习以获得知识与能力的精进,他要结交良师益友以打造属于自己的优质师友圈,同时他还需要进行知行合一的旅行,从而使得自己在现实与历史的反复关照中获得认知能力的飞跃,使得自己超越地域、国别、意识形态乃至历史与时空局限;另一方面他要心甘情愿地付出时间的成本,说服力的建立,刑辩律师个人品牌的塑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也不是三年五年的时间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至少十年的时间来加以沉淀。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他需要办理大量的刑事案件,白天办案检验昨天晚上的学习心得,完成看书和写作来总结白天办案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夙兴夜寐,靡有朝夕”,遍览古今中外的案例,才能最终“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

说服,按照被说服一方自愿接受与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迫对方被动地接受自己的观点,另一类则是让对方心悦诚服的自愿接受自己的观点。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只有请求权,而没有强制力,所以一般很难强迫对方被动地接受自己的观点。现实当中,也确实有同行通过媒体、舆论等方式施压,迫使法官、法庭、法院接受自己的观点,但是,从整个司法领域的长远发展考虑,从包括刑事辩护律师在内的全体法律人未来职业前途考虑,最好不要采取强迫式的说服方法,这种做法确实会在一时一地有效,却令被说服者咬牙切齿、深恶痛绝,这种“猛药”会在根本上损害整个司法“机体”的健康,我们还是应该理智地选择让法官、法庭、法院心悦诚服地接受自己的观点的说服方式。春风化雨,润物无声,选择被说服对象最容易接受的方式来进行说服,不计较一城一地之得失,最终赢得被说服对象的理解、信任和尊重,这种“中药”会在根本上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共识。




多还是少?

一篇辩护词,字写得多好,还是写得少好?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莫衷一是。我曾经听过不少法官建议辩护词言简意赅,所谓言多必失,沉默是金,理由是法官们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看律师们长篇大论,喋喋不休。我们很多的律师同行也笃信不疑,这种观念盛行之下,我到目前为止见到过的最短的一篇辩护词,正文部分只有三行:一、本案事实不清;二、本案证据不足;三、被告人无罪。

真的是所有的法官都认为辩护词越短越好吗?我参加过一次论坛,一位曾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挂职的学者在这个论坛上谈及一起死刑案件的复核,承办法官在汇报案件时反复提及检察机关的意见、下级法院的意见,唯独不提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位学者很奇怪,就问为什么不提辩护律师的意见?承办法官笑了。学者说,坏了,看来我这个挂职的领导又说外行话了。承办法官说,你看看辩护词就会知道,根本没法看。这位学者很好奇,这个辩护词到底烂到什么程度以至于承办法官根本没法看?待到他看到这篇辩护词,他也很震惊,一篇事关一条生命生死的重要文书,居然只用A4纸写了不足三页,而表达的内容空洞无物,完全无法作为法官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参考依据,只能弃之不用,由法官自己详细去阅读卷宗去了!各位同行,当大家看到这里的时候,还敢相信我们的辩护词越短越好吗?

显然,辩护词不是写得越短越好,当然也不是写得越长越好,而是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当长则长,当短则短,不能为了凑字数而拼命注水,也不能为了凝练语言,而词不达意。当然,辩护词的写作必须炼字,能用一字表述的,不用两个字,凝练程度达到什么程度才是最佳呢?像古代评价美人那样的标准:增一分则肥,减一分则瘦。这就是止于至善的最佳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写一个洋洋洒洒数万言的辩护词很正常,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能用两页A4纸就讲明白的案件,也无须再过多地浪费笔墨。

要是遇到了不喜欢长篇大论的法官,又是必须下笔万言否则就说不清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怎么办?很简单,写两份辩护意见。一份三页A4纸的简明版辩护意见,一份完整具体的万言以上的详细版辩护意见。简明版的辩护意见最见功力,在有限的时间空间内要把对一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观点完整地表达清楚,需要作者高度精炼的表达能力,同时又要把它当做鱼饵,激发法官阅读那篇详细版辩护意见的欲望。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对辩护词长短不论有怎样偏好的法官,都能获得自己想要的辩护词,而不至于因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词不合心意而心生反感。

辩护律师需要切记的是,辩护词的质量决不能因为法官的个人喜好而打折扣。我在写作辩护词时,根据案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超过五万字甚至十万字的辩护词是家常便饭,有同行就会善意提醒,你写这么多,法官会看吗?因为法官有可能不看辩护词这个对方可能发生的渎职行为,我们就放弃认真写作而实施了一个现实的渎职行为,这种做法是万万要不得的。从业多年,我清楚地知道,一篇严肃认真的长篇辩护词,法官不仅会看,而且会在法院内部甚至是不同的法院之间传看并进行评论。更何况,我们提交的辩护词,会被订进刑事案件的卷宗,妥善放置在设施设备良好的档案室永久保存,我们的辩护词是需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评判的。所以,我们为了方便法官阅读辩护词,根据其阅读习惯而设置简明版和复杂版,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效的辩护目的,而不是为了迎合法官的喜好而放弃了辩护人的责任。




织布鸟的鸟巢

刑事案件卷宗经常表现为卷轶浩繁,一个案件有几十本几百本卷宗的情况比比皆是。在辩护律师看到刑事侦查卷宗的时候,侦查机关已经构建起自己的证据体系,并以此为“砖瓦”建成了指控犯罪事实的“大厦”了,他们提交给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是请你按照他们的思路走进这座“大厦”的“导航图”。

无罪辩护,就是要瓦解控方的证据体系,颠覆其构筑的事实“大厦”,而在当下,我们要获得无罪判决的结果,仅仅瓦解控方的证据体系并颠覆其构筑的事实“大厦”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构建起属于辩方的证据体系并建立起有利于辩方的事实“大厦”。很多时候,辩护人需要跳出控方划定的思维轨道,运用颠覆性思维,去追寻控方没有发现或者是忽视甚至是被故意隐藏起来的证据,从而构建出自己的完全不同于控方的故事体系。

此时的刑事辩护律师,就是一只“织布鸟”,辩护词,就是刑事辩护律师这只“织布鸟”运用颠覆性思维精心编制的“鸟巢”,一个足够精美的艺术品。魔鬼往往存在于细节当中,很多貌似不起眼的细小却关键的证据往往隐藏在“鸿篇巨制”的不为人知的角落当中,等待着织布鸟去发现,至于怎么发现,这个话题属于另外一篇文章《证据分析》。总之,作为一只“织布鸟”,称职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有能力把这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找到,并把它们作为编制自己“鸟巢”的材料,如果控方证据体系中的筑巢材料不足以支撑编织完成一只“鸟巢”,那么“织布鸟”就需要另行调取证据了。

一个完美的“鸟巢”应该是这样的:

首先,外观看上去要漂亮。这意味辩护词要符合辩护词写作和公文写作的基本规范,要有完整的题目、称谓并交代辩护权的来源和辩护工作的开展情况,要提出明确的辩护观点,对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进行充分的论证,进而得出相应的结论,从而形成完整的辩护意见,载明致送单位,写明落款、日期及署名等。在标点符号的使用和遣词用句上,要遵循公文写作的标准和规范,注意不要出现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语序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等。遵循基本的写作体例,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受过良好的教育与培训的体现,是评判一名刑辩律师辩护水平的基本水准。

其次,既然是“鸟巢”,就要有“入口”和“出口”。辩护词的“入口”,就是对辩方有利的事实、证据与法律。这些对己方有利的情形,要写充分、写具体、写完整,论证要严谨而周密。有了“入口”,就容易帮助法官清楚地知道案件本身不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是有利于辩方的。辩护词的“出口”,则是对辩方不利的事实、证据与法律。这些对己方不利的情形,在辩护词中是不能回避的,“真的猛士,必须直面惨淡的人生和淋漓的鲜血。”极少有一个刑事案件,辩方处在百分之百有利的境地,更多的时候,辩方面对的都是对己方极为不利的境地。因此在辩护词中,对辩方不利的情形是必须要写的,作为辩护人是有义务就对己方不利的情形向法官作出合情合理的解释的。尽管辩护律师是当事人及其家属聘请来为当事人辩护的,但是辩护律师要学会尽可能的客观,这样才能增强自身的说服力。让法官在阅读辩护词的过程中,既“进得去”,又“出得来”。

再次,要方便使用。好的辩护词,一定是读者友好型的,是从方便阅读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写作的,这样的辩护词在阅读过程中,才会发生写作者与阅读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才会使得阅读者在阅读的过程中,产生阅读的愉悦感。通过论文式的写作方式,把辩护词写成一份瓦解控方证据体系和构建辩方事实“大厦”的说明书,成为法官进入辩方事实“大厦”的“寻宝图”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法官在阅读这样的辩护词时,不会感觉自己被别人灌输了观点,也不会认为自己在被别人强迫接受某种事实,相反,法官在阅读这种辩护词的过程中,有一种秘境寻宝的感觉,手持着一份寻宝地图,按照其中存在的各种线索,自己追寻到了应有的答案,这种发现的成就感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这样的辩护词当然必须要有“寻宝”的目标,立场鲜明地阐明无罪的观点。接下来就是探索的路径,给出充分的论证,并得出可信的结论就是“寻宝”的路径。在具体的表述过程中,要先说结论,再进行论证,最后总结,实现前后呼应。在这个表述过程中,要做到“瞻前顾后”,前后表述要一致,要在一个标题之下把所有内容说完,除非必要,不再重复,避免给人以啰唆和絮叨的感觉,更不能前后矛盾、颠三倒四,给人以思维混乱的感觉。否则,寻宝者必然会迷路,犯“路线错误”。

大方向确定了,路径也确定了,为了不迷路,导航和陆标是必不可少的,此时的辩护词就要妙用脚注和附录,注明引用事实和证据的出处并标注出这些事实和证据具体在案卷第几卷第几页,引用的法律也要注明是哪部法律的哪个条款并将该条款完整予以引注,这样就可以方便法官对关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条文进行随时核对。通过脚注和附录方式的引入,既可以避免文章本身过于冗长,又可以帮助法官随时可以找到需要核对与印证的信息。对于正文中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部分,采用黑体加粗、下划线加着重号,或者通过不同段落字体变化等方式,让整体的辩护词重点突出、富于变化,使得法官对你需要其特别关注的地方产生真正的关注,而不会产生厌倦感。

为了实现胜诉的目标,对于这份“寻宝图”的丰富与完善实际上是开放的,只要必要,表格、图形、公式、时间轴等都可以纳入其中并起到辅助说明作用,与案件相关的行业专业背景、相关案例、中央领导讲话精神、司法政策、大的社会环境、平反冤假错案信息等等都可以信手拈来,总之,为了赢得案件的胜诉,辩护人可以在这幅“寻宝图”中“无所不用其极”。

第四,要结实。“鸟巢”当然要经得起风吹雨打的考验,所以,好的辩护词当然要在各个方面经得起各种严苛的挑剔,特别是在关键数据的计算、在关键事实的表述、关键证据的引用、在关键法律条文的叙述上,不能出现半点错误。

在给法官树立了基础数据绝对靠谱的印象的同时,在论证过程中,要注意尊重常识、常理和常情,论证要缜密、科学并符合人性,得出的结论要合乎情理,不能骇人听闻。

好的辩护词,要在相关的案件领域,对国家立法的本意和法益保护体现出极高的认知水准,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体现出极高的论证水平,做到“任凭风吹浪打,我自闲庭信步”从而实现对控方指控的降维打击。这样的“鸟巢”才会有一幅钢筋铁骨,经得起真正的考验。




人剑合一

不光是初学者,许多从业多年的老律师,都会有同样的困惑,为什么我脑海中的辩护观点想得很好,但是一下笔,却总是离题万里呢?抑或是总想千言万语,却不知从何说起?这种笔不听脑子使唤,“拔剑四顾心茫然”的状态,在武侠电影中被称为“手中有剑,心中无剑”这种人和剑分离的状态,纵有杀敌心切,奈何技不如人。

武林高手当然都是“人剑合一”的大侠,而只有拥有更高的境界的“意念”与“心法”,才能真正做到人剑合一。刑事辩护,有没有“意念”和“心法”呢?答案是有的。一个好的辩护词的写作,必然是“意念”和“心法”的作用,才会妙笔生花。怎样获得“意念”和“心法”呢?这需要对案件本身的全身心的投入,对案件整体情况了如指掌,对相关案件领域的国家大政方针有着高水准的认知,对事实和法律有着完整的掌握,有不惜走遍千山万水追寻真理的精神,下废寝忘食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苦功,平时又在不断地打磨自己的辩护词,一遍又一遍地推倒重来。十年磨一剑,当思想的锋芒闪露出理性的光辉之时,就是“人剑合一”实现之刻,“意念”和“心法”的加持,会让你排除各种困扰,心之所想,笔之所至,直抒心臆,一气呵成。




剧本和表演

我们历经千辛万苦,写完了辩护词,终于等到了在法庭上发表的那一刻,是照着稿子直接读吗?

确实有很多辩护律师是这么干的。不过如果你真的想让你自己的庭审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我建议你在发表辩护词的时候,把你写好的书面辩护词扔掉。什么?你絮絮叨叨地给我们讲了半天应该怎么写辩护词,到了最关键的时刻,却要扔掉它?还记得我们开篇就提到的“从无到‘无’”的理论吗?亲爱的辩护律师,你需要进入更高的境界了。

就像剧本和表演的关系一样,书面的辩护词就是剧本,我们必须根据剧本来表演,所以不能没有剧本,而我们的表演毕竟不是照本宣科,表演本身就是艺术,所以表演时我们必须扔掉剧本。从无到有,从有到“无”,境界就是这么提升的。

发表辩护词,就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职业生涯的精彩华章,千万别辜负了她,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没有几个人可以天天张口法治与人权,闭口公平和正义,而且会被郑重其事洗耳恭听并被记录在案永久保存的,这是专属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荣光。发表辩护词,不是单向的输出,而是与法庭的互动,不是枯燥乏味地照本宣科,而是给法庭留下深刻印象的精彩演出。好的刑事辩护律师,有能力调动整个法庭的情绪,需要哭的时候,可以催人泪下;需要笑的时候,可以令全场哄堂;需要庄严的时候,可以让满堂肃然;需要紧张的时候,现场可以听到一根针落地的声音。发表辩护词,是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通过脱稿演讲传递最为有效的信息,使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来阐述最深奥的法理,用高度理智的表达和有节制的情感宣泄,实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目标,最终必将赢得法官的青睐与信服,从而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所以,作为一名演员,扔掉手中的剧本,在属于你的舞台上,开始你的表演吧!




警惕辩护效果的衰减

有的刑事案件的不当庭宣判,有的刑事案件久拖不决,这些都会使得当庭辩护精彩效果衰减。因此,辩护词的提交时间,修改辩护意见的提交,以及补充辩护意见的不断提交,就有着现实的意义。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不断地与案件承办法官保持良性互动,让良好的庭审效果持续下去,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衰减。

曹丕在《典论·论文》中说过:“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这句话,放在在二十一世纪二十年代的今天,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中,依旧是至理名言。辩护词,作为我们的文章,往小里说,关乎我们辩护的当事人的生死存亡,关乎他们家族的荣辱兴衰;往大里说,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对于国家法治的信任,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用心书写的辩护词,其实承载了我们所有人的家国梦想!


作者简介

张旭涛

国浩刑事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北京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反垄断与竞争法、刑事

邮箱:zhangxutao@grandall.com.cn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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