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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与修订前的原《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相比,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1.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
①“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调整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表明在考试过程中,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设备的,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处理;
②对于雷同卷的认定,由“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调整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不再仅限于“同一科目同一考场”;
③为配合标准化考点的实施,增加“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可以由省级考试机构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条款。
2.对于考生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受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对于在校学生、在职教师违规行为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②组织团伙作弊的;
③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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