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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讯】苏州市出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教育资讯】苏州市出台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 江苏教育发布
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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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欢迎关注江苏省教育厅官方微信,点击上方“江苏教育发布”可订阅哦!近日,苏州市出台《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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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苏州市出台《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围绕加快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


创新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

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教育或人社部门批准设立后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在获得教育或人社部门的办学许可后再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二是鼓励办学主体多元化。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探索建立混合所有制学校法人资产结构,允许学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等以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鼓励境外资金投资民办学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赴境外办学。


三是加强政策扶持。

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奖励、补助等形式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基本建设费、贷款利息、租金等一定比例的补贴,允许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出资人。


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待遇

一是完善教师社会保障。

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所有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职工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切实提高教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民办学校依法聘用教师,及时兑现教师工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平均工资的50%


二是加大师资建设扶持力度。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培养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和待遇。鼓励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交流期间其原有身份、关系、待遇等均保持不变,交流期满回原单位任教。民办学校外聘优秀教育人才或校外专家,享受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三是落实学生关爱政策。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中职助学金等财政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提升民办教育管理水平

一是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照《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学校财务管理,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纳入专款账户管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属地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自主招生,高中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纳入全市统一招生计划内招生。


二是强化民办学校指导监督。

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对办学失信的学校或个人进行信用信息登记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目标、学校管理、教师队伍、课堂教学、学生素质等进行质量监测和督导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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