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高等院校是其中重要的引擎。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充分调动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科研工作实际,日前,省教育厅印发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很多人关心的高校科研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问题都有了实施细则。
这份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省属高等学校,设区市所属高等学校和县(市、区)属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有序下放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自主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标准,自主聘用人员和自主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聘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人社厅备案。允许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支持部分高等学校推进“长聘教职制度”,实施“非升即走”、“非升即转”或“任满即走”的用人机制。
高等学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携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期不超过三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职称,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科研人员所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离岗创业人员等同为在岗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转化成果等相关业绩,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期满前,本人要求返回单位工作的,按照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返回单位工作,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回单位工作又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高等学校应深化教学和学籍管理改革,为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探索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读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
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高等学校。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且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高等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高等学校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研与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中,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50%,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高等学校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对符合条件高等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进行股权确认。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纳入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