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报案,公安机关都需要立案,立案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立案。
(1)有犯罪事实,即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那么,应该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办?
受害人、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对象:原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
申请复议时限:七日内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申请复议对象:原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
申请复核时限:七日内
申请复核前置条件:向不予立案的原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结果不满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诉求对象:检察院
投诉时限:七日内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