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价格已完成嫖娼行为,但嫖资尚未支付,是否构成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属违法行为,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司法实务中有时遇到这样的场景,女子卖淫,男子嫖娼,两人约定好嫖资,发生关系后,嫖资尚未支付时被抓获,那么,是否构成嫖娼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
前文,我们探讨了什么是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的要件
根据以上我们得出,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有三个要件,即:
1.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
2.以金钱、财物为媒介,通常以嫖资支付作为认定标志
3.发生性关系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
那么,如果双方约定好嫖资,完成了卖淫嫖娼,但尚未完成嫖资支付时,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卖淫嫖娼,能否处罚呢?
嫖资未支付,能否认定为卖淫嫖娼已既遂?
根据司法实务,及《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在上《批复》中明确指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综上,嫖客与卖淫女谈好价格还没有给予钱财,就被警方现场抓获的,不影响卖淫嫖娼性质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