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都知道“有困难,找警察”
警察蜀黍在我们印象中
既可靠,又威严

但是,竟然有人冒充警察招摇撞骗
这样做的后果可是很严重的!
今天,借助一起案例
给大家讲一下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犯罪的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3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阳某某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洪河12路公交站,随后三人冒充龙泉驿区公安分局民警。
之后,罗某某在该地一按摩店嫖娼后,三人强行将其拉至张某某驾驶的奥迪轿车上,以拘留罗某某为由要挟其必须交出2万元罚款。

罗某某在三人的威胁下到龙泉大面洪河惠王陵东路邮政银行取出2万元现金交给张某某等人,随后张某某等人将罗某某拉至一偏僻路段时丢弃后逃逸,2万元赃款由三人均分后耗用。
2018年3月7日,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阳某某。

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1
罪名简析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谋取的非法利益:不局限于骗财,还有各种非物质利益,比如玩弄异性,荣誉,政治待遇,虚荣心等。除了可能骗取的物质利益,还有为了很多非物质利益的情况。
3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3月1日,法释【2011】7号)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
定罪处罚示例
1、单纯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犯罪。只有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后实施招摇撞骗行为,才能成立招摇撞骗罪。
2、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成立诈骗罪。
3、冒充警察抢劫,成立抢劫罪一罪,加重处罚。
4、冒充军人诈骗,成立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5、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一罪。
来源:成都市龙泉驿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