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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支持汽车更新换代实施细则
来啦!!!
一、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支持范围。此政策中家用乘用车是指登记车主为个人的7座及以下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等(包含小(微)型轿车、越野车、面包车等)。
(二)支持标准。消费者置换或报废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含国三)家用乘用车,并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购买“国六”排放标准家用乘用车(含新能源车),每辆给予2000元一次性消费奖励。
二、申报条件
(一)置换或报废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含国三)家用汽油乘用车出厂时间须在2011年7月1日(不含2011年7月1日)之前、家用柴油乘用车出厂时间须在2013年7月1日(不含2013年7月1日)之前,且2020年3月11日之前(不含2020年3月11日)已在我市登记注册。
(二)置换或报废的国三排放标准以下(含国三)家用乘用车,并购买“国六”排放标准家用乘用车(含新能源车)须同时发生在2020年3月1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且新购置车辆应在我市注册登记。置换时间以置换车辆收购合同落款日期为准,报废时间以《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日期为准,购买时间以购车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车辆置换须在自愿参加此次活动且在我市注册登记的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内完成,即旧车置换和新车购买须在同一汽车销售企业内发生。
(四)置换或报废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消费者须为同一个人。
三、申报流程
(一)申报程序
1. 拟参与奖励政策的消费者报废车辆或到汽车销售企业置换购买车辆,应在车辆报废或置换前告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汽车销售企业。机动车报废企业和汽车销售企业应首先核实车辆出厂时间和在我市登记注册时间。
2. 2020年3月1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置换或报废并新购入车辆的消费者将本实施细则第四款规定的申报材料提交购置新车所在的汽车销售企业。
3. 汽车销售企业于车辆购买日的第二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统一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2020年3月11日—3月31日申报材料会同2020年4月申报材料报送审核。
(二)资料审核。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市)县财政、税务、生态环境、交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由商务部门对申报企业资质、车辆置换报废时间和申报个人信息、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税务部门对新购置车辆的购车发票、交管部门对车型、车辆出厂时间和注册登记时间等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确认。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申报材料收集存档工作。
(三)资金拨付。支持汽车更新换代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各承担50%。审核通过后,汽车销售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市)县政府于审核通过后的第二个月先行向车主全额拨付支持汽车更新换代奖励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车辆置换
1. 《汽车更新换代奖励资金申请表》;
2. 置换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置换车辆收购合同(包含车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加盖汽车销售企业公章);
4. 新购置车辆的购车发票复印件;
5. 新购置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收条、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二)车辆报废
1. 《汽车更新换代奖励资金申请表》;
2.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 《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4. 新购置车辆的购车发票复印件;
5. 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6. 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 收条、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
(一)参与汽车更新换代的汽车销售企业应在店内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汽车更新换代流程,并做好政策解读。
(二)严禁弄虚作假。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以及伪造其他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个人和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协助骗取奖励资金的汽车销售企业,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基础上,将列入失信黑名单。
附表:
1. 汽车更新换代奖励资金申请表
2.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兴原公司网点列表
3.收条
龙泉驿参加汽车更新换代
汽车销售企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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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泉驿商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