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江苏人社

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优化职称评审条件,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地见效上迈出新步伐。
4月27日,全省高职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部署会在南京召开。

职称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标尺,是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阶梯和通道,承担着引导和激励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能力素质的重要功能。

截止目前,我省高职院校现有
专任教师
4.73万人
1655人
具备正高级职称
具备副高职称
12234人
20521人
中级职称人员
这次高职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聚焦突出问题,提出了不少改革力度大、含金量高的重要举措。
01
将能下放的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彻底下放到位,明确从2018年起,下放所有高职院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
其他辅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一律下放,其他辅系列中、初级实行“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其他辅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由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依申请授权下放。
❖
02
这次职称评审权下放涉及的全省高职院校90所,其中省属42所,市属25所,民办22所,中外合作办学1所。
为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我们对民办高职院校职称评审权下放一视同仁,授权我省22所民办高职院校按规定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
❖
03
职称评审权下放后,各高职院校将自主开展评审、自主颁发证书。
为加强与其他专业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衔接,明确规定高职院校自主评审(初定)的辅系列职称全省范围内有效。
❖
04
去年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出台《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将目前未设置正高职称的高职院校实验技术系列设置到正高级,对应的名称依次为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和正高级实验师。各高职院校的实验技术教师按照此标准执行,同步设置到正高级。
❖
05
一是突出师德评价为先。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
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师德,探索建立师德评价正向激励机制。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对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报。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是突出教育教学业绩。
严格教育教学工作量考核,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师教学业绩在职称评价中的比重,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
突出教育教学工作要求,如教授资格需具备近5年来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在全省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担任省级以上团队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主要成员1项以上等条件。
突出专业实践要求,如参评教授资格专业课教师需具备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等条件。完善实行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
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注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鼓励原始创新和聚焦国家和省重大需求,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教结合,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是突出能力素质评价。
改进能力素质评价。树立以用为本导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重能力、重水平、重实践。
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按照兼备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实践能力的要求,完善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评价标准,吸纳行业、企业作为评价参与主体,重点评价其职业素养、专业教学能力和生产一线实践经验。
充分认可教师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贡献。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大力促进教师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
06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
对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职院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灵活采用专家评审、以考代评、业务考试与专家评审相结合、考核认定、讲课答辩、专家面试、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样化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增加面试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权重,鼓励条件成熟的高职院校推行职称评审全员答辩。
发挥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发明专利、创作作品、科研成果进行水平鉴定。
❖
07
为顺应各高职院校的需求和呼声,加强对高职院校职称评审质量的宏观调控,规定各高职院校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各具特色的评审条件,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规定的水平要求。
针对高职院校教师流动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我厅将适时制定相应政策规定。
❖
08
允许各高职院校研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高职院校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各高职院校要从严把关,其研究成果应在全校公开展示。

❖
09
为支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支持高校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指导意见》中明确,各高校可按照国家和省行业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岗位管理办法,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自主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较低等级岗位可由单位根据需要统筹使用,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省部重点建设高等院校和国家重点学科,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核准后,高级岗位可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上限作适当提高。
对因事业发展需要的领军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没有设置或没有空缺的,可以低岗位高聘或超岗位聘用,待该岗位人员离开后再复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