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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职教校企合作地方法规,如何实施好是关键!

首部职教校企合作地方法规,如何实施好是关键! 江苏教育发布
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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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新时代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

来源|江苏教育报


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是新时代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途径。日前,我省颁布《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江苏成为全国第一个省级层面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法规的省份。


健全法律保障

加快推进职教现代化


■省教育厅副厅长 曹玉梅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一批有战略眼光、管理能力强的经营管理人才,更需要一大批有技术创新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这就迫切要求职业教育提高对经济社会的人才支撑能力和科技贡献能力,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作为全国省级层面首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有效解决江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筑江苏职业教育高地、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立足于促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发展,维护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和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重点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和激励政策扶助,同时要求职业院校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市场需求,及时优化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主动寻求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能力。《条例》细分为47条,其中不乏创新亮点。



明确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目标原则、工作机制和领域范围。“校企合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世界各国对其称谓各不相同,如英国称“现代学徒制”,美国称“产学合作”,德国称“双元制”等。


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明确,“校企合作是指职业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和工作机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以学校和企业为主体,校企协同、德技并修、工学结合,共同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平等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实行校企主导、政府推动、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此外,第四条规定了校企合作的合作领域:“学校与企业可以在资源统筹与共享、技术创新与服务、人才交流与培养、学生就业与创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开展校企合作。”这种新型运行机制,关键在于充分调动学校和企业两个主体的积极性,加强政府统筹引导,发挥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指导作用,鼓励社会广泛参与。



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校企合作的职责义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关键在于政府的积极引导、鼓励和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除充分发挥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在研究和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职能外,《条例》第六条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20余个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企合作促进工作作了原则规定;《条例》第三章“扶持和保障”、第四章“指导和监督”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明晰促进校企合作的财政、金融、税收和用地优惠政策;将校企合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的督导评估、信息公开、监督审计、专项考核、诚信评价范围等。



明确了学校企业双主体作用。通过校企合作,提升学生实际动手操作技能,对企业员工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最终目的是持续提升劳动者素质,增强学校关键服务能力和企业生存发展能力。因此,要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双主体作用。


对此,《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度合作的主要方式、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体制机制作了规定:“企业可以与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基地、员工培养培训中心以及研发机构”“企业、行业组织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举办学校”“企业与学校合作,可以依法举办混合所有制学校或者二级学院(系部),引进社会优质资本和人才,实行相对独立的人员聘任与经费核算”……此外,第四十三条还明确了行业组织在校企合作中的详细职责。



明确了人才培养过程的相关支持政策。《条例》明确规定了教师企业实践、兼职兼薪、科技成果转化和学校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分配的相关支持政策。


例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这些政策的落实将极大调动教师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条例》还细化规定了学生顶岗实习时间及报酬,明确了实习管理规范,并规定“学校和企业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除为学生统一购买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以外,鼓励学校和合作企业为实习学生购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学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以此解决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后顾之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是发挥立法作用、实现立法目的和价值的必然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江苏教育系统将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全面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运用法治化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助力区域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助推江苏职业教育现代化早日实现。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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