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陈志红(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我省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设计。条例共7章37条,主要规定了完善督导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学管理,建立保障机制;健全督导体系,规范督导实施;注重结果运用,强化督导效果等方面内容。
记者提问✦
Q1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背景有哪些?出台后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Q2
教育督导具体包括哪些内容,通过哪些形式开展,需要遵循什么程序?
陈志红: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教育督导包括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方面的内容。条例相关条款对教育督导的形式、工作流程和结果运用等作了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根据需要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施教育督导。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学校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第二十三条对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程序作了规范,确保督导活动规范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