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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于今日(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外贸易管理进入“高质量发展+国家安全”的双轮驱动时代。某种程度上,作为依法行使进出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海关在实现对外贸易法以上对外贸易管理目标方面责任重大。比较《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和《对外贸易法》(2022年修正)的规则变化,以及近些年来我国海关法律规范的重要进步,可以看到新法实施可能会给今后的海关执法提出以下十大要求。
一、立法宗旨升级:海关执法新增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职责
《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第一条将《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的基础目标,升级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并新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核心表述。海关是把守国门的国境口岸行政执法机关,《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的以上立法宗旨修订将直接推动海关执法从传统的贸易监管向“安全+发展”双重目标转变,维护国家在贸易领域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实现贸易便利化与国家安全的动态平衡。
二、贸易强国建设:海关监管体系需匹配高质量发展要求
《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新增第三条“对外贸易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这一专门条款为海关监管体系升级提供了明确方向。围绕贸易强国建设目标,海关需构建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监管体系,以监管效能提升推动贸易质量持续优化。
三、国际规则对接:海关执法标准需与国际高标准接轨
《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第六条明确“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规则制定”,这一修订要求海关执法标准和流程全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将数据跨境流动、环境标准、劳工权益等新领域的规则转化为国内执法规范,同时加强与国际海关组织及主要贸易伙伴的执法协作,推动监管规则互认和执法信息共享,提升跨境贸易监管的协同性,为企业营造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
四、国营贸易管理:海关目录执行标准更趋规范
在国营贸易管理条款中,《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将《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修改为“制定、调整并发布”,强化了目录管理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五、自动许可验放:海关监管从禁止性规定转向程序性规范
针对自动许可货物报关,《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将《对外贸易法》(2022修正)“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的禁止性规定,调整为“海关凭提交的自动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的程序性规定,这一转变体现了监管理念从“管控”向“服务”的优化。在执法过程中,海关明确了“自动许可证明”是验放的核心依据,执法标准更具体、可操作,避免了以往因“未办理手续”表述模糊导致的执法争议;同时推动海关与商务部门的系统对接,又通过数据共享确保监管不缺位,形成“程序规范、监管有效、服务便捷”的验放模式。
六、安全审查机制:海关需强化对外贸易安全管控
《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第一条新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立法宗旨,同时结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国家安全管控的具体规定,明确赋予海关对外贸易安全审查的核心职责,推动海关安全管控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型。海关需联合商务、安全、科技等部门,依据两用物项、关键核心技术、重要资源等管控要求,严防相关物项和技术违规跨境流动;同时搭建跨部门安全审查协作平台,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核查、应急处置机制,同步对接国际安全监管规则,应对全球外贸严查趋势下的各类安全风险。
七、高质量发展导向:海关监管资源向优质贸易倾斜
《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将“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纳入立法宗旨,引导海关监管资源向优质贸易领域倾斜。在执法实践中,海关需探索建立、优化差异化监管机制,对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企业和商品给予通关便利,例如完善贸易质量监测体系、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帮助企业提升贸易质量,推动对外贸易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转变。
八、数据监管要求:海关需适应数字贸易发展新需求
结合《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的要求,数字贸易中的数据跨境流动将可能成为海关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此方面,海关需建立适应数字贸易特点的数据监管机制,一方面明确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范围和标准,区分商业数据与敏感数据,实施分级监管,保障数据安全;另一方面推动跨境贸易数据标准化,统一数据格式和传输规范,实现海关与企业、其他监管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同时加强数据安全技术应用,通过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数据溯源和风险识别能力,在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同时,防范数据泄露、数据滥用等风险,为数字贸易健康发展提供监管保障。
九、监管协同机制:海关需强化跨部门执法协作
《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在国营贸易目录制定、安全审查、国际规则对接等多个条款中,均隐含跨部门协作要求,这促使海关必须建立更高效的跨部门执法协同机制。具体来看,海关需与商务部门建立目录共享和联合解读机制,确保国营贸易管理条款落地;与安全、发改等部门建立安全审查协作机制,实现审查标准统一和信息互通;与税务、外汇等部门建立贸易便利化协同机制,简化企业多部门申报流程。一定程度上,以上跨部门执法协作有助于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提升整体执法效能。
十、执法透明度提升:海关需强化执法公开和服务
在《对外贸易法》(2025修订)“优化开放合作环境”的核心要求下,海关执法透明度提升已从“常规要求”升级为“法定责任”,需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服务便捷”的执法体系,实现执法公开与服务保障的深度融合,通过透明、规范、高效的执法服务,增强企业对贸易环境的稳定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优化对外开放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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