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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业务问答

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业务问答 沪房新传播
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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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沪房网签快报丨展开动画





8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政策原文见文章末尾)


根据最新政策,小编整理了本次政策调整一览表,方便大家查阅对比:



上海最新限购、贷款、税费政策


购房资格发生变化?贷款利率怎么计算?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8月25日新政发布后,您是否也有这些疑问?别担心!结合8月25日发布的新政,上海链家已将限购、税费、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关键政策,梳理成清晰易懂的图表,助您快速掌握最新购房要点。


房产税政策

END OF SUMMER

Q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是否享受同等房产税政策?

A

享受同等房产税政策。


Q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购买首套满足什么条件能享受减免房产税?

A

按原先政策执行,购房人员持《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或积分达120分,免征收房产税;若无则全额征收。


Q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购买二套住房满足什么条件能减免房产税?

A

购房人员持《上海市居住证》连续满3年或积分达120分,首套房屋免征收房产税,则购买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在合并计算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后,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扣除,超过按面积征收。


Q

境外人士减免房产税条件是否享受本次调整?

A

不享受,境外人士减免房产税仍按原政策执行。

 限购政策

END OF SUMMER

Q

本次限购政策调整时间节点?

A

网签合同需在2025年8月26日当天及以后符合本次限购政策调整。


Q

本次调整中非沪籍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士,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足1年或者3年的要求?

A

①以上满1年是指购房网签合同前1个月满足连续15个月累计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②以上满3年是指购房网签合同前1个月满足连续39个月累计3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Q

购买外环内住房,是否计算外环内的住房套数?

A

限购政策不计算外环外的住房套数,只计算外环内的住房套数,但是计算税费中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仍需合并计算外环外和外环内的住房套数。


Q

外地单身人士在外环内限购1套住房,此住房是否区分二手房和新房?

A

不区分,二手房和新房皆可以购买。


Q

满足120积分上海长期居住证且连续满足3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沪籍成年单身人士,是否可以在外环内购房2套?

A

可以。


Q

非沪籍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士购买崇明区住房的社会保险或者个税条件是否参照外环外购房政策?

A

崇明购房参考外环外购房政策。只需在购房网签合同前1个月满足连续15个月累计12个月的上海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即可购买崇明区住房,无需在崇明缴纳社保或者个税或者在崇明工作。


Q

使用权交易是否参照本次调整?

A

仍按原先政策执行,不参照本次政策调整。


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

END OF SUMMER

Q

公积金贷款对缴存人购买绿色建筑有什么支持措施?

A

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及《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缴存人在本市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的,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5%。


Q

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

缴存人在本市购买新建住房,购房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星级为二星级及以上,且与核查结果一致的,可适用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


Q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当如何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提交额外证明材料?

A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向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其中纯公积金贷款可在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办理,组合贷款可在本市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借款人可凭载明住房绿色建筑设计星级的购房合同及其他一般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无需额外提供其他绿色建筑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中所载明的绿色建筑设计星级核查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的,享受相关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Q

 如何进行绿色建筑星级核查?

A

绿色建筑星级核查采取以项目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申报、事前核查的方式开展。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所在区的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提交绿色建筑设计星级信息确认申请,经属地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认定符合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星级标准的,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Q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二星级及以上的新建绿色建筑住房,上浮比例是否可以叠加?

A

可以。缴存人购买符合规定的二星级及以上新建绿色建筑住房,同时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条件的,上浮比例可以叠加计算,即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可累计上浮35%。

Q

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A

根据《通知》相关规定,公积金贷款支持绿色建筑政策自2025年8月26日起正式施行。2025年8月26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5年8月26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已受理未发放的公积金贷款,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借款人可以申请撤销原贷款申请,在购房合同中增补绿色建筑设计星级相关内容后,按调整后的政策重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具体可咨询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


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END OF SUMMER

Q

哪些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A

购买已纳入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平台管理的新建预售商品住房(2024年1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 购房人(指购房合同买方,下同)及其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1)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2)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有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各购房人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如购房人为多人,购房人之间无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仅支持其中一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


Q

首付款提取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办理时间有哪些要求?

A

自2025年8月26日起,缴存人购买本市新建预售商品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申请人在完成《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证)前,可以申请提取。


Q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的办理频次和提取金额如何确定?

A

同一购房行为可办理一次首付款提取,所有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指总购房款中扣除已支付的购房款和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支付的购房款后,需要支付的部分购房款)。


Q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

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首付款金额、手机号码、文书送达地址等,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件及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已办理网签备案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


(4)全部购房人签署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确认、承诺书》。


(5)多个购房人及其配偶同时提取的,还需提供各购房人之间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Q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为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供哪些服务?

A

购房人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补充条款一”中应当包含以下条款: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直接转入甲方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本合同被解除、撤销、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本合同乙方不完全一致的,甲方应当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无条件退回提取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相关退款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仅限用于支付购房款。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金等与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无关,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


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出具《房地产开发企业确认、承诺书》并交由购房人提交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Q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如何办理?

A

(1)提取申请。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核查相关申请材料或信息。同一购房行为的首付款提取申请人,应一次性同时办理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购房信息、婚姻信息等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Q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可以在哪里申请办理?

A

申请人可以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或者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网点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Q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是否影响后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A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申请人就同一购房行为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影响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Q

除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首付款外,购房人还使用自有资金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续能否再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A

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如符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等条件的,仍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的五年内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需扣除首付款提取的金额。


Q

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后,如果撤销购房合同,提取资金如何处理?

A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如购房合同被撤销、解除或确认无效,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未按照购房合同完成购房交易的,或者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发放的预告登记证记载的产权人与购房合同买方不完全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申请注销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本金退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账户。申请人应当配合退款相关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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