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贸易申报规范
新规明确专用手(账)册填报及保税货物管理要求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16号公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的申报填制规范作出调整,重点包括专用手(账)册填报规则、保税核注清单要求及物流加工业务限制等内容。
此次调整是继2025年第83号公告联合出台后的具体操作细则,涉及多部门协同管理。目的是强化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监管,提升数据准确性和监管效能。
专用手(账)册填报要点
企业进口或流转四类措施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需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专用手(账)册(B/C手册、E/L/TW/TG/TH/H账册),但不适用于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和区内设备账册。
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字段设置:
- “重点标识”:专用手(账)册填报“1”,普通手(账)册为空;
- “来源标识”:用于料件分类,分为4种类型(境外重点料件-1、境外普通料件-2、国内采购料件-3、专账成品转入料件-4);
- “原产国(地区)”: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必须填写且不得合并。
核注清单填报规范
专用手(账)册项下核注清单新增“来源标识”字段,应与手(账)册保持一致。不同“来源标识”或“原产国(地区)”不得归并在同一商品项下。
针对保税流转填报要求,系统设定了严格的匹配规则,涉及转出与转入的手(账)册类型、料件与成品状态等。
内销申报管理
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可内销,其保税加工后未进行流转的成品亦可内销。根据企业类型和业务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核注清单类型,如“选择性征税”、“一纳成品内销”、“保区折料内销”等。
物流企业加工业务限制
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物流账册,禁止从事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加工后成品的商品编码和原产地应与保税料件保持一致。
保税货物管理要求
- 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来源于境外保税料件(来源标识为1或4)产生的不得内销,只能复运出境或销毁。与来源标识为2或3的料件应分开管理。
- 销毁处置:涉及销毁并取得收入的,需如实申报,按后续补税方式处理。
- 非四类措施料件加工成四类措施成品: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按规定征税。
海关总署明确四类措施商品进口管理要求
已进口商品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允许转移至专用手(账)册
(一)已在加工贸易手(账)册中增加管控标识的商品
食糖按照海关总署2024年第50号公告要求开设的手(账)册如需继续执行,须在备注栏标记[M]。6月10日前已进入手(账)册的食糖,可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2025年以来加征关税商品方面,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且由税则委员会2025年相关公告明确的加征关税商品,原则上应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上述两类商品,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主管海关申请转至本企业专用手(账)册继续执行。
注意事项:转入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来源标识应为“1”(境外重点料件);不得采用余料结转方式申报,应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的方式办理调增调减手续。
(二)已进入物流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
6月10日前已进入物流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在6月10日后仍可按照原有保税政策执行完毕。
(三)已进入手(账)册的其他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商品
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羊毛、毛条、化肥等关税配额管理商品以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可继续在原手(账)册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