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祥和、文明的节日环境,切实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各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包括公园、广场、河边、居民小区、空旷地带等)以任何名义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制售“孔明灯”的,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阻碍现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的,由消防救援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及有关单位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巡逻看守,在元宵节、凤山庙会、清明节等重点时段专人分片值守,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够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通告所指的“孔明灯”(又称天灯、许愿灯、祈天灯) 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升空后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一旦飘落到居民住宅、高压电器设备、通讯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物流仓库、文物古迹、林地草地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还可影响航空安全,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由于其飞行方向完全受风速和气流影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属于流动性明火。
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的危害性,自觉做到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并向身边亲朋好友宣传禁放规定。同时,欢迎广大市民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119。
吕梁市离石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