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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为美国、加拿大的进口商品需纳入“专用账册”管理

原产国为美国、加拿大的进口商品需纳入“专用账册”管理 进口蓝海
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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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强化美加进口商品专用账册管理 企业需及时申报以免影响618备货

根据菜鸟平台通知,自2025年6月10日起,原产国为美国、加拿大的进口商品需纳入“专用账册”管理,以加强监管并规范通关、存储及流通流程。

政策执行存在区域滞后性,企业应以属地海关最终通知为准。截至发稿前一周,各大关区已通知更换账册信息后方可申报入关,未申请专用账册的企业可能面临美加商品入仓限制,进而影响大促(如2025年618)的正常备货计划。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

依据海关总署等六部委2025年第83号公告,针对涉及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及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统称四类措施商品),现明确相关手(账)册和核注清单填报规范如下:

  1. 企业使用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成品开展各类保税业务时,应在金关二期系统设立专用手(账)册,并在表头“重点标识”栏填“1”。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等不设专用账册。
  2. 专用账册料件表体新增“来源标识”栏:
    • 从境外直接进口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填“1”;
    • 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境外保税料件,填“2”;
    • 国内采购料件,填“3”;
    • 专账成品转入料件,填“4”。
  3. 专用账册项下的料件与成品必须填写“原产国(地区)”,不同原产国的商品不得合并申报。
  4. 核注清单须与手(账)册保持一致,“来源标识”及原产国(地区)信息必须匹配。
  5. 区内企业使用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的成品出区内销时,按不同类型申报核注清单,并严格遵循征收关税规定。
  6. 由四类措施商品或其半成品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不得内销。
  7. 物流账册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不得进行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
  8. 非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仍按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依成品状态征税。

本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原有相关管理要求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
2025年6月5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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