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经济补偿全解析
主动辞职不一定拿不到补偿,单位解雇也需分情况对待
日常工作中,可能会陷入一个误区:员工主动离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不是,这需要区分员工离职情形。
情形一:公司无过错,员工无过错
如果员工是正式员工,只需将辞职意愿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到公司即可。员工提出辞职,只要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员工的辞职要求就产生法律效力。
这种情形下,公司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二:公司有过错,员工无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员工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未支付加班费等);
-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 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员工权益;
- 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员工订立或变更合同;
- 劳动合同到期后降低原约定条件续订合同;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以上情形即使由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因以下原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涉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
情形一:过失性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任务;
-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因欺骗签订);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满足合法合规及证据确凿条件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补偿。
情形二:非过失性解除- 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岗位;
- 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协商无果。
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若存在以下行为,则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 解除条件不满足时强行解除;
- 程序违规(如未提前30日通知、未听取工会意见);
- 在法定不得解除的情形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如女职工“三期”期间、工伤员工等)。
常见的N、N+1、2N均为实践中通俗叫法:
N代表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S指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且工作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
通用公式为:经济补偿 = S × N
特殊说明:
- 若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前后,补偿金需按不同阶段分别计算。
- 北京、深圳、江苏等地法院判例中支持将加班费计入经济补偿;但上海、四川等地则不包含。
N+1即为提前30日未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案例分析
小李以个人原因离职并签字确认,公司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因其离职不符合支付补偿的条件,仲裁委驳回其请求。
该案表明,只有在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员工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来源:成都人社局、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税务师、税务经理人等
编辑:吴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