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9批指导性案例 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2026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迎两会·守公正·启新程”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二场,聚焦“加大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布第49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涵盖植物新品种侵权、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技术秘密侵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恶意诉讼等重点领域,为各级法院审理新类型、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提供权威裁判指引,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审判质效,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障。
背景:知识产权纠纷持续增长,审判面临新挑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核心位置,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十四五”期间,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500万件,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核心要素的地位日益突出。
2021—2025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50万余件,较前五年增长64.44%。案件呈现三大趋势:
- 涉高科技领域案件持续增加:新能源、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互联网核心技术及数字经济等领域技术迭代快、专业性强、规则待完善,权利边界认定、技术事实查明、侵权比对等难度加大;
- 原始创新类案件占比上升:核心技术、基础算法、关键工艺等原创性成果增多,案件审理与维护国家科技竞争优势、产业安全关联更紧密;
- 纠纷主体日趋多元:大型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及境外主体共同参与创新,协同创新、跨界融合深化,纠纷主体结构更趋复杂。
司法应对:强化专业化审判与规则供给
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健全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制定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善用案例库、法答网等平台推动提质增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源头化解矛盾。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39件,入库参考案例近900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知识产权相关案例超5300件,实现常见案由“全覆盖”,成为法官办案、社会学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实践样本。
第49批指导性案例要点解析
273号案例(技术秘密侵权):明确技术人员短时间内大量离职后,被诉方若通过招揽人才获取技术秘密渠道,并在明显短于合理研发周期内推出同类产品,可推定实施侵权行为;同时细化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增强判决可执行性。
274号案例(许诺销售侵权):明确广告宣传、橱窗陈列、展会展出等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权;赔偿责任不以实际销售为前提,法定赔偿可在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基础上合理确定。
275号案例(种子销售组织行为):采用穿透式审查,认定以“信息匹配”“中介服务”为名、实际主导交易价格与条件的主体,构成直接销售侵权种子,压实幕后主体责任。
276号案例(化学/生物专利创造性判断):就“三步法”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成功预期”的适用作出具体指引,强调其属于判断技术启示的因素,而非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依据;是否具有“尝试必要性”是关键标准,无需达到“成功确定性”。
277号案例(专利侵权比对障碍):明确当被诉侵权产品实物难以获取或拆解时,若有证据证明其图纸与实物高度一致,可将图纸作为技术比对依据。
278号案例(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界定明知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仍提起诉讼、意在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侵权责任,彰显司法维护诉讼诚信、净化市场环境的立场。
279号案例(软件著作权举证):破解“实质相似”举证难问题——权利人举证显示名称、版本号、界面设计等特有信息高度一致的,可直接认定实质性相似(被诉方有相反证据除外);同时明确妨害证据保全的,法院可依法作出不利事实推定,并将其纳入赔偿考量因素。
答记者问核心回应
关于司法服务科技创新的主要举措
民三庭副庭长郎贵梅介绍,人民法院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
- 严格公正司法:2025年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971件,覆盖5G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种业种源、高端制造等领域;注重统筹利益平衡,强化对复杂侵权行为定性、技术事实查明、停止侵权履行方式及恶意诉讼规制等难点问题探索;
- 完善规则供给: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落地,2025年适用505件,判赔金额18亿元;联合发布商业秘密刑事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正在起草第三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系统回应管辖、民行交叉、恶意诉讼等实务问题;
- 夯实专业支撑:建成专业化、集中化、集约化审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技术类上诉案件;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已入库专家1327名,实现跨区域按需调派;本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依托技术调查官支持完成。
关于“加大保护力度”不等于“一律高判赔”
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指出,“加大保护力度”体现为全过程、全链条司法保障:既要“认得了”(准确认定侵权)、也要“停得住”(强化停止侵害执行力)、更要“能判赔”(依法及时救济)。
- “认得了”:如275号案例穿透认定网络平台“组织销售”行为,精准识别新型侵权形态;
- “停得住”:如某技术秘密案判决详细列明停止内容、方式、时限及违约后果,甚至附承诺书模板,确保责任落实;
- “能判赔”:如274号案例明确许诺销售即可主张赔偿,推动救济关口前移,贯彻“有侵害就有救济”原则。
赔偿数额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权利价值高、侵权情节重的,依法高判赔;创新程度一般、情节轻微的,亦可合理酌定较低赔偿额,体现司法理性与精准施策。
关于依法维权与遏制恶意诉讼的边界
朱理强调,鼓励正当维权与规制恶意诉讼相辅相成。福建恒某科技诉泉州日某公司案明确恶意诉讼构成要件:客观上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主观上以损害对方为目的。二者须结合案情综合判断,防止错认误认,既维护真创新,也守住司法公信底线。
关于指导性案例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进展
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
- 指导性案例已发布49批共279件,实行年度立项与专题发布机制,2026年计划覆盖金融安全、跨境腐败治理、商标保护、司法反垄断等领域;
- 人民法院案例库于2023年7月启动建设,目前已入库超5300件,全面覆盖常见罪名与多发案由,文本质量与结构比例持续优化;
- 案例库已接入全国超3000个综治中心,浏览量超4300万,访问覆盖120多个国家,成为讲述中国法治故事的重要窗口。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推进案例库建设使用,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与新质生产力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