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税政策最新调整要点
(1)最高法院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IEEPA加征关税违法。
(2)全球“对等关税”即日起停止征收,包括原对中国加征的10%对等关税、10%芬太尼关税,以及暂缓一年的24%对等关税均终止执行。
(3)美方转向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以“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为由重启临时进口附加税。
(4)第122条临时关税正式落地:自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2月24日起,对绝大多数进口商品加征10%从价临时附加税,有效期150天;特朗普拟将税率提升至15%,尚待正式文件确认。
(5)叠加规则明确:第122条关税与301条款、232条款关税并行征收;但不与232条款重复叠加——仅对232清单外货值部分征收122条款关税。
(6)800美元以下小额免税政策未恢复。
白宫公告核心内容摘要:第122条临时进口附加税
白宫于2026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征收临时进口附加税以应对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与认定基础
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总统有权在出现“根本性国际收支问题”时,对进口商品征收最高15%、期限不超过150天的临时附加税。白宫认定当前美国存在以下严重失衡:
- 2024年商品贸易逆差达1.2万亿美元,2025年维持同等规模;
- 初次收入差额自1960年以来首次转为负值,削弱经常账户稳定性;
- 2024年经常账户逆差占GDP达4.0%,为2008年以来最高;
- 净国际投资头寸占GDP比例恶化至-90%,远超历史均值;
- 二次收入(如汇款)持续逆差。
二、关税实施安排
税率与生效时间:自2026年2月24日美国东部标准时间00:01起,对所有进口商品加征10%从价临时附加税,有效期至2026年7月24日。
豁免范围(关键品类):包括关键矿物、能源产品、部分农产品(牛肉、西红柿、橙子)、药品及原料、特定电子产品、乘用车及零部件、航空航天产品、信息资料、捐赠品、随身行李,以及受232条款约束的商品、美墨加协定(USMCA)及中美洲自贸协定项下原产货物。
叠加规则说明:第122条关税不与232条款关税重复征收;若某税号商品仅部分成分属232清单范围(如钢铁衍生品中含400美元钢铁价值),则仅非232部分货值需叠加122关税。
三、执行与管理
该附加税视为常规海关关税,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执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动态评估政策效果,并向总统提交中止、修改或延长建议;《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同步更新,技术细节详见附件I、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