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置顶/星标【阿拉关务人】
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731篇推文
创作不易,辛苦大家动动发财的小手。
if 文章有用:
点赞() # 👍 小手一抖,通关无阻
收藏() # 📂 防止迷路,阿拉相助
关注() # 🔔 追更最新内容
else:
留言吐槽() # 💬 评论区等你高见
问题描述:
A为中山公司,B为香港公司,C为新西兰公司。货物:乳粉/乳制品。A与B签订购买合同,CIF中山。B与C签订购买合同,CIF中山。C直接向A发货,所有货物单证都是做给A。由于中山所在港为低级港口,货物途径香港后更换驳船运输,货物状态为原箱原封。
到达目的港后,A公司将货物申报入保税仓库,根据报关单填报规范申报,启运国填报“香港”,原产地证符合《中新协定》规范的产地证,全程提单运输路线新西兰港口至中山港口。
我想向海关老师确认:根据《中新协定》内容和保税仓库相关政策条例,这种贸易模式报入保税仓库的货物,一般贸易进口申报出保税仓库时是否能享受优惠关税?报关单启运国填报“香港”是否影响“直接运输”的判断?
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域(场所))的货物,若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未超出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且所持优惠原产地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关于微小加工或处理以及原产地证书有效期的相关规定,请参阅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
📄 享惠资格:满足三大条件即可
货物从保税仓内销,享受《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优惠关税,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具备新西兰原产资格
货物需满足《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如在新西兰完全获得/生产、使用原产材料生产,或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等。
2.状态未超出“微小加工”范围
货物入区时的状态与出区内销时的状态相比,未经过《中新自贸协定》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此类加工包括为确保货物良好状态的干燥、冷冻,简单的挑选、切割、包装、贴标等。
3.持有有效原产地证明
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格式与内容均符合规定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N)或原产地声明。
结论:您描述的贸易模式中,货物为新西兰原产、香港仅为技术性换装(未改变货物状态),且持有合规原产地证。因此,在出保税仓内销申报时,只要单证齐全、符合规定,即可申请享受优惠关税。
🚢 “直接运输”认定与《中转确认书》
对于货物是否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判断,海关需要结合相关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以及在发生中转情况下的其他证明文件进行综合判断。
鉴于所述货物自新西兰海运至中山的过程中经过香港中转,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由香港相关机构签发的《中转确认书》。但由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2号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一)提交符合要求的单份运输单证,即在同一页上载明始发地为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境内,且目的地为中国内地;
始发地:新西兰
目的地:中国内地
(二)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提交能够证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集装箱箱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 “启运国”填报规范
“启运国(地区)”的填报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基本原则:填报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若中转地未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不应将中转地作为启运国。
END
来源:海关总署
END
郑重声明:
1.本文所用素材,全部来自于官方网站公开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涉及隐私,请私信或留言,我将及时删除。
2.本文所做的判断和建议,仅代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3.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阿拉关务人”。
觉得内容还不错的话,给我点个“赞”和“在看”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