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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我公司在保税仓存放的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请问什么时候可以提出,有时间限制吗?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提离,延期后累计提离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案例描述
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公司的两票报关单项下分别向海关申报进口美狄亚全脂调制奶粉12600罐、12564罐,该两票奶粉已于2024年2月18日在某有限公司保税仓库入库。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办结上述两票货物申报缴税手续,海关正常放行。当事人由于工作疏忽,导致该两票进口奶粉一直存放于该公司保税仓库,且未办理延期手续。2024年10月30日,该公司保税仓库对货物进行清查,发现上述两票进口奶粉25164罐仍存放于该仓库,遂将该情况通知当事人。
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向该公司保税仓库提交货物提离委托书,并于当日将上述25164罐奶粉提离。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75号公告)
第二项规定:保税仓库货物已经办结海关手续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已经办结转进口手续的,收发货人应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20日内提离仓库。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已办结海关手续的保税仓储货物提离保税仓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时间脉络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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