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主营“预包装食品”的公司,买了一个机器狗的专利,反手就把宇树科技给告了,索赔金额从500块一路飙到8000万。
这波操作,连最高人民法院都看不下去了,直接在判决书里写下重话:“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
一纸专利,几天时间,一场高额索赔博弈,这背后到底是维权,还是算计?
一、宇树科技遭日化公司“眼红”?
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日化有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一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
取得专利仅5天后,该公司便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指控宇树科技“Go”机器狗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在诉讼中,原告围绕侵权获利与惩罚性赔偿提出主张,并一度将索赔金额提高至8000万元,引发广泛关注。
二、宇树机器狗是否侵权?
事实上,除了名称同为“机器狗”之外,两者在技术路线、核心功能及产品定位上均存在本质差异。
宇树科技的机器狗,是全球首款面向大众消费级的仿生四足机器人。它不仅仅是一个“遥控玩具”,而是一个集成了AI感知、自主运动与具身智能的复杂系统。
它具备全地形行走与高难度动作能力,奔跑速度最高可达5m/s;搭载4D激光雷达,实现360°环境感知与智能避障;支持语音交互和大模型理解,可进行自然语言指令控制;部分型号还能负载设备用于巡检或远程操控,兼具娱乐与工业应用属性。
而涉案专利CN106384471B保护的更像是一个装在“狗壳子”里的监控设备:有摄像头可以拍视频,有麦克风和扬声器可以收音和说话,有无线模块可以远程连手机,还有气体传感器用来识别主人身份。核心功能不是运动性能,而是看家护院、远程监控、异常报警。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宇树科技“Gox”机器狗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三项关键技术特征,或者是否构成等同特征。这三项特征分别是:“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以及“气体传感器”。
宇树科技明确主张,其产品并不具备上述三项技术特征:
1、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原告认为宇树产品的油漆、外衣和提手带颜色变化构成等同。法院认为,这些仅为涂装或可拆卸装饰,与专利所述“可变色仿生毛皮”在结构和功能上本质不同,不具备该特征。
2、液位传感器:原告主张足端力传感器等同。法院指出,足端力传感器用于运动控制,而液位传感器用于检测积水示警,技术目的不同,不构成等同。
3、气体传感器:原告将激光雷达视为等同。法院认定,气体传感器用于身份识别,激光雷达用于环境感知和避障,两者原理与效果不同。
三、“骚操作”触怒最高法
更为戏剧性的,是这家公司的“骚操作”,他不仅试图将宇树机器狗的机身喷漆、外壳涂装,甚至更换的塑料配件,强行等同于专利里的“仿生毛皮”,而且他们的诉求相当反复无常:
• 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受让取得涉案发明专利;
• 2025年7月1日,取得专利仅5天后即向杭州中院起诉宇树科技;
• 一审判决认定不侵权,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期间,原告将赔偿请求从500元临时提高至8000万元,随后又迅速回调至500元;
•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其诉讼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起诉时仅象征性主张赔偿500元,却同时声称对方侵权获利数千万元,并要求“以法院审计为准”;到了二审,又突然将金额上调至8000万元,随后次日撤回。
这种“金额高低切换”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一方面是为了避免高额的诉讼费,另一方面在于给被告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
对此,最高法更直接评价其为“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
总结
而这场维权不仅是“闹剧”,更是一次公开的司法警示:知识产权当然是保护创新的制度工具,但滥用专利诉权、违背诚信原则的诉讼行为,将受到司法否定。
宇树科技的完胜,既是技术实力的底气,也是对恶意维权的重击,面对“碰瓷”时,硬气回击才是王道!你可以维权,却不能把诉讼当生意;你可以主张权利,但必须经得起技术事实与诚信原则的双重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