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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树科技被诉专利侵权二审宣判,不构成侵权

宇树科技被诉专利侵权二审宣判,不构成侵权 维科网人工智能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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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审判决:宇树科技机器狗不侵犯“电子狗”发明专利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诉杭州宇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案号:(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号),驳回原告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宇树科技被诉机器狗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5年7月,露韦美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宇树科技制造、销售的机器狗产品侵犯其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专利号:201610396363.0)。该专利涵盖四肢关节驱动、头颈部多传感器集成、无线控制及可变色仿生毛皮等技术特征。

原告称宇树科技产品全面覆盖上述技术方案,并以其在电商平台销售总额超7800万元为依据,主张适用3至5倍惩罚性赔偿。

宇树科技否认侵权,指出其产品未采用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及“可变色仿生毛皮”三项关键技术特征。

司法认定与诚信诉讼警示

2025年9月26日,杭州中院一审驳回露韦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露韦美公司通过拆分诉讼请求规避高额案件受理费,同时意图向对方施加不当诉讼压力,相关行权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依法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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