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6日,欧盟正式实施《电池指令》2006/66/EC,取代原有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案),旨在管控含铅、镉、汞、酸、碱等有害物质的电池产品,提升回收率与循环利用率,并强化生产者责任。
核心要求
1. 有害物质限值与标识规范
禁止销售汞含量>0.0005%、镉含量>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报警系统、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铅含量>0.004%须标注对应元素符号。
标识须清晰、耐擦,覆盖电池最大侧面面积3%(≤5×5cm);圆柱形电池覆盖表面积1.5%(≤5×5cm);面积过小(<0.5×0.5cm)时,标识可移至包装,尺寸≥1×1cm。
2. 回收目标
分销商须向消费者免费回收废旧电池,并明示回收义务。欧盟设定分阶段回收率目标:2012年达25%,2016年达45%。
3. 生产者登记与责任
所有电池生产商必须在成员国完成登记,登记机制统一,防止责任规避。中小企业豁免大幅缩减,仅特定小批量情形可豁免出资义务。
4. 循环再造率要求
铅酸电池及蓄电池:65%;镍镉电池:75%;其他电池:50%(均按平均重量计)。
5. 产品设计要求
电器设备须便于用户或专业人员拆卸电池及蓄电池。
6. 能效标识
指令转化为各国国内法满一年后,须在电池及蓄电池上标示能效信息,引导消费者选择长寿命、高能效产品。
检测认证范围
中国:CCC、CQC、SRRC、电商质检报告;
欧洲:CE(LVD、EMC、RED)、GS、TUV、CB、E/e-Mark;
北美:UL、CUL、ETL、CETL、FCC、CSA、FDA、EPA、IC;
电池专项:UN38.3、EN/IEC 62133、MSDS;
台湾:BSMI、NCC;
亚洲:PSE、MIC、VCCI、KC;
澳洲:RCM & C-tick、SAA、GEMS能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