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6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3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加征的“对等关税”与“芬太尼关税”缺乏国会明确授权,属违法行为。白宫随即确认相关关税措施“不再有效”。该判决推翻了数千亿美元关税的法律基础,但未明确已缴税款的退还机制。企业亟需厘清退税路径并采取应对行动。
一、判决的核心意义:退税权利的确立
最高法院维持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判决,认定相关关税“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法律上,“无效”意味着征收自始无合法依据,进口商依法享有追索权。
据估算,待退关税总额或达1750亿美元。但退款既非自动,亦非即时。目前已有逾1500家企业在CIT提起诉讼以保全索赔权,实质性博弈刚刚启动。
二、企业退税操作指南:行政+司法双轨并行
鉴于特朗普政府拟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重启加税,并可能设置行政障碍,建议进口商立即启动“行政异议+司法诉讼”双保险策略;中国出口商亦需同步评估连锁影响。
(一)行政程序:向CBP提出异议
适用于尚未完成“最终清算”(Liquidation)的进口货物(通常为进口后314天内)。
- 数据准备:立即从美国海关自动化商业环境系统(ACE)下载所有涉及IEEPA关税的报关记录,包括条目编号、日期及缴税金额。
- 提交更正:对未清算条目,可通过“事后更正”(Post-Summary Correction, PSC)程序申请退税。
- 现实障碍:CBP可能严格审查或拖延处理;即便已启用电子退税(ACH),全流程耗时一年以上或成常态。
(二)司法程序:向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适用于已完成清算的货物,行政救济途径基本关闭。
- 诉讼时效:须在CBP驳回行政异议(Protest)后180日内,或自货物清算之日起2年内起诉。
- 立即起诉的三大理由:
- 保留权利:确保未来参与集体和解或政府退款方案的资格;
- 排除障碍:CIT已于2025年12月裁定有权命令政府重启已清算条目并支付带息退税,政府明确不挑战该裁量权;
- 避免混乱:大法官卡瓦诺在异议意见中指出,行政退款将引发“混乱”,司法路径更具确定性与执行力。
三、值得注意的关键问题
(一)新关税不影响既有退税权利
特朗普政府宣布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加征10%临时关税,但新法律不具溯及力,无法使此前IEEPA项下非法征收的税款合法化。
(二)退税申请人资格
实际缴纳关税的一方享有申请权。中国企业需区分清关主体:
- 通过自身美国关联公司清关纳税的,由该关联公司申请退税;
- 由非关联美国进口商清关纳税的,退税权归属进口商,中国企业需依据贸易合同约定配合提供证据、协商费用分担等。
(三)退税款归属风险
若贸易合同中已将关税成本转嫁给美方客户或供应商,退税所得归属易引发争议。建议立即核查合同条款;若无明确约定,可能面临交易对手追索诉讼。
(四)企业决策建议
对美出口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尽快启动退税申请。小型进口商可评估加入集体诉讼、单独起诉,或权衡“出售退税请求权”“放弃退款”等替代方案。
四、我们的建议:立即行动,抢占先机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测算,IEEPA关税覆盖中国对美出口约38%,主要涉及光伏组件、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纺织服装、家具家电等,相关商品关税成本有望下降10–20个百分点。窗口期有限,且CIT案件已超千件,司法资源日趋紧张。
建议企业立即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 全面梳理:调取2025年4月(对等关税生效)以来全部对美报关单,精准核算IEEPA项下已缴税额;
- 保全证据:归档ACE系统报关数据、缴款凭证及贸易合同等核心文件;
- 启动程序:对仍在清算窗口期的货物,准备行政异议;对已清算货物,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诉讼,并审慎评估集体诉讼或单独起诉的可行性。
这场千亿美元级退税博弈漫长而复杂,主动布局者方能赢得先机。
[1] 清算(Liquidation):指对进口货物应计关税或退税的最终核定。清算完成标志美国进口流程终结,海关据此确定最终应缴税额。
[2] 自动化商业环境系统(ACE):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官方数字化平台,用于进出口全流程管理,是企业合规运营的核心工具。
[3] 异议(Protest):进口商在CBP发出清算通知后180日内,就商品归类、估价、原产地等事项提出的正式复核申请。
[4] 特朗普政府于2026年2月21日宣布拟将全球进口关税提高至15%,有效期150天,期满后可依国会批准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