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关12360一周热点问题(第217期)
关妮在线: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货物通关过程中如出现多缴税款情况,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向海关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海关主动发现多征税款
第五十七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出具税额确认书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自收到税额确认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人自行发现多缴税款
第五十八条: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税款。适用情形包括:
- 散装进出口货物短装且已获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退款/赔偿;
- 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等原因导致货损,或发生其他短少情形并获相应赔偿;
- 已缴税货物被海关责令退运或监督销毁。
特定情形下一年内可申请退税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税:
- 已缴税进口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出境;
- 已缴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规格原因或不可抗力,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 已缴出口关税的货物未实际出口,申报退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