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现就有关增值税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与开票选择权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然人适用按月计税的情形
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按月计税”起征点标准:
(一)国债及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自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取得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按计息期月均分摊确定月销售额。
(二)不动产出租收入
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租赁期月均分摊确定月销售额。
(三)平台内从业人员服务收入
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从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且由平台企业代办增值税等税费申报的。
(四)报废产品“反向开票”销售
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由资源回收企业代办增值税等税费申报的。
(五)保险及类代理服务收入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由保险企业代办增值税等税费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参照执行。
(六)其他规定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其他适用按月计税的情形。
三、自然人按次纳税及申报要求
除第二条规定情形外,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实行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以下方式办理申报纳税:
(一)代开发票即征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在代开时征收增值税。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存在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增值税。
(三)年度自行申报
除已征税或已被扣缴的应税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其他尚未缴纳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适用规则
适用10号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第6点“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施行时间与废止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