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跨年成本费用处理指南
临近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少企业对跨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存在疑问:如年底计提、次年发放的工资奖金能否扣除?已实际发生但发票滞后取得的支出如何列支?租赁费一次性支付又该如何分摊?本文依据现行税收政策,以问答形式梳理关键要点。
01 已实际发生但发票尚未取得的成本费用,能否税前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 第十三条: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02 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发票,如何证明并税前扣除?

因对方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客观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企业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准予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原因证明(如工商注销、破产公告、税务非正常户认定等);
- 相关业务合同或协议;
- 非现金方式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证明、出入库内部凭证;
- 会计核算记录及其他佐证资料。
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备资料。
03 年底计提、次年年初发放的工资奖金,能否在汇缴年度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属于汇缴年度预提的工资薪金,准予在该汇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
04 一次性支付多年租金并取得全额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提取折旧,分期扣除。
因此,三年期仓库租金应按权责发生制,在三年内分期税前扣除,不得一次性列支。
来源:上海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