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清单!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必看(附IPPC加施企业名单)

清单!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必看(附IPPC加施企业名单)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2026-02-26
4
导读: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必看一个木托盘,可能引发异常生态危机!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只是 “装货工具”,更是跨境有害生物的 “隐形通道”。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必看

进出境货物的木质包装,不仅是“装货工具”,更是跨境有害生物的“隐形通道”。本文系统梳理木质包装定义、检疫要求、处理方式、IPPC标识规范及常见违规情形,助企业合规通关。

什么是木质包装?哪些需检疫?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包括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木质包装须经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

以下六类木质包装免于IPPC标识要求:

  • 完全由厚度≤6mm的薄木材制成;
  • 完全由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经胶粘、加热、加压工艺生产的板材制成;
  • 用于盛装散装葡萄酒或烈酒、且制作中经加热处理的木桶;
  • 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等商品、且经加工或去害处理的礼品盒;
  • 锯末、刨花木、木丝等碎料;
  • 永久固定于运输车辆或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

为何必须进行除害处理?

生态防护

未经深加工的木质包装易携带松材线虫、红脂大小蠹等重大林木检疫性有害生物,严重威胁我国林业生产与生态安全。海关依法对进境木质包装实施检验,严防疫情传入。

国际规则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于2002年发布《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 15),2009年修订为ISPM 15:2009,统一规范全球木质包装检疫处理标准。中国于2005年加入IPPC。

硬性要求

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须在出境前完成熏蒸或热处理,并加施统一IPPC标识;木材应去树皮,允许残留树皮宽度<3cm,或总面积<50cm²;溴甲烷熏蒸前须彻底去除树皮。

认可的除害处理方式

目前国际标准认可的处理方法包括:热处理(HT)、溴甲烷熏蒸(MB)、硫酰氟熏蒸(SF)和介电加热处理(DH)。

热处理(HT)

  • 木材中心温度≥56℃,持续时间≥30分钟;
  • 窑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等工艺若达上述温时指标,亦视为有效热处理。

溴甲烷熏蒸(MB)

  • 最低熏蒸温度≥10℃,熏蒸时间≥24小时;
  • 须在第2、4、24小时检测熏蒸浓度;

温度

剂量(g/m³)

最低浓度要求(g/m³)

0.5h

2h

4h

16h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硫酰氟熏蒸(SF)

  • 熏蒸温度≥20℃,时间48小时或24小时;
  • 最小横截面>20cm或含水率>75%的木质包装禁止使用该法。

介电加热处理(DH)

  • 利用微波或射频高频电场使木材介质分子振动生热;
  • 30分钟内使木材表面(低温点)升温至60℃以上,并保温≥1分钟;
  • 至少使用两组温度传感器布设于最冷点位,确保监测可靠性;
  • 厚度>5cm的木质包装须采用双向或多向加热保障受热均匀。

IPPC标识规范

经海关监管认定合格的木质包装,由注册标识加施企业按标准加施IPPC标识于显著位置,确保永久、清晰、可辨。

IPPC标识组成说明:

  • IPPC符号:代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 CN:中国国家代码(ISO标准);
  • “41061”:2位关区代码+3位企业编号;
  • HT:热处理代码(其他处理方式对应MB/SF/DH)。

IPPC标识加施要求:

  1. 形状为矩形或正方形,边框内不得含任何额外信息;附加标记(如商标)须置于框外;
  2. 禁用红色或橘黄色;
  3. 不得手写,须采用烙印等方式加施;
  4. 每件木质包装至少在两个相对面加施;
  5. 尺寸、字体、位置可依实际调整,设计形式参照ISPM 15:2009附件六种标准款式。

木质包装重复利用规定

  • 经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且未经修缮/再制造/改造的木质包装,可重复使用,无需重新处理或加标;输往国要求出具证书的除外。
  • 修缮(替换部件≤1/3):新增木材须经处理并加施标识。
  • 再制造(替换部件>1/3):须整体重新处理,并清除原标识后加施新标识。

木质包装不合格如何处理?

存在以下情形即判定为不合格:申报与实际不符、未按要求处理或加标、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海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 对货物及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
  • 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 对贸易主体予以行政处罚。

未申报进境木质包装的法律后果

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未报检的货主或代理人将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监督退运。

根据海关总署2025年第21号公告裁量基准:

  • 无IPPC标识且未报检:警告或最高罚款3700元;
  • 有有效IPPC标识但未报检:警告或最高罚款1500元。

提示:已加施有效IPPC标识的,建议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已加施IPPC标识”。

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关务小二综合整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13932
粉丝 0
青岛自贸日刊与政策纪要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175.7k
粉丝0
内容13.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