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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号法令对希望提供服务的实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此外,电子货币汇款支持服务不再被视为IPS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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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号法令对外币支付和国际支付方式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方针。它还规定了希望参与国际支付系统的实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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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提出电子货币(e-money)的定义,并对电子钱包、预付卡作为电子货币的存储方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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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 提供商目前不得根据申请提供 IPS 许可证过程中做出的决定进行分拆、拆分、合并、兼并、转型、解散或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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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提供金融转换服务(FSS)或电子清算服务,IPS提供商必须确保其除提供IPS之外不从事任何其他业务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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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 提供商必须拥有最低 3000 亿越南盾的实缴或分配注册资本,才能提供 FSS、国际 FSS 和电子清算服务(之前的第 101 号法令规定为 500 亿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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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S提供商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必须拥有经济学、工商管理、法律或信息技术专业的大学以上学位,并且必须具有至少五年金融和银行业提供商管理者或运营者的工作经验(而之前的第101号法令规定需要三年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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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在国内和国际市场开展基本外汇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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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符合相关法律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和打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政策和风险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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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符合越南法律规定的监控、安全和保密要求的IT系统,并制定有关连接国际支付系统时选择标准的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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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在境外合法设立并运营的国际支付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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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提供 FSS 的有效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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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清算组织在各方之间结算清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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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选择国际支付系统连接以处理国际 FSS 的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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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有关获得许可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的技术和运营流程的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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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入在境外合法设立并运营的国际支付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