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公安局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的通告
为规范丹棱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管理,防范化解“黑飞”安全隐患,维护低空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决定全面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与范围
除执行军事、警务、海关和应急管理飞行任务的无人机外,凡在丹棱县行政区域内持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法人,均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具体包括:
(一)最大起飞重量≥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二)最大起飞重量<250克,但速度>40公里/时,具备超视距飞行、摄像搭载、可编程自主飞行或集群飞行功能的民用无人机;
(三)经改装、加装后性能参数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的民用无人机;
(四)自制、组装、拼装的民用无人机(不限重量);
(五)其他类型无人机(含微型无人机和航空模型)持有人应主动实名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时限与方式
(一)登记备案时限
1.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持有无人机的,持有人须在30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2.本通告发布后新购置无人机的,须于购买之日起7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3.无人机发生转让、报废或登记信息变更的,须于7日内通过原登记渠道更新备案信息。
(二)登记备案方式
1.国家平台实名登记:持有人须先登录国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网址:https://uas.caac.gov.cn ),填报所有者身份信息、产品名称、型号、唯一产品识别码/序列号、使用用途等信息,上传无人机照片完成实名登记,生成并打印登记二维码粘贴于机身显著位置。
2.属地公安备案:完成国家平台登记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丹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地址:丹棱县大雅路56号)办理备案。
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人机、购买凭证、UOM平台登记信息。
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人机相关证明材料及实际使用人信息。
三、飞行活动管理要求
(一)操控无人机需遵守空域管理规定,管制空域(机场周边、军事禁区、监管场所、公共交通枢纽等)飞行须提前通过UOM平台申请并获批准,飞行时需携带登记备案相关证明材料。
(二)微型无人机持有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并备案,小型及以上无人机操控人员需取得相应执照,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需经培训合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无人机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三)无人机改装需符合国家标准,性能参数变更后须及时更新登记信息,从事相关飞行活动应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四)重大活动期间按临时管控通告要求执行飞行管理,严禁违规飞行扰乱活动秩序。
四、法律责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规飞行、升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升空物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七十六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
1.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第五十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
3.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公安机关对登记备案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二)持有人应如实填报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欢迎广大群众举报无人机“黑飞”等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丹棱县公安局
2026年1月1日
end
来源:丹棱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