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南京又发布一条楼市新政,快看不过来了...
楼市科学家
最近政策发文,比较多!就在刚刚,南京又发布一条政策,对楼市利好。
最新消息,为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南京拟出台《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征询意见稿)》,目前新规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预计2024年正式落地实施。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
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施工合同约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等具体确定。
工程质量缺陷: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缺陷投诉:是指投诉人通过信访转送、各类政务平台派发、信息网络、信函、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涉及自身生命财产安全、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工程质量缺陷,或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质量缺陷,向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求助、请求协调、处理等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投诉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投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投诉并参与投诉处理过程。
②、投诉处理时限有何要求:普通程序处理60天内作出处理意见
在投诉处理方式上将分为【简易程序】和 【普通程序】两种方式
【简易程序】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维修方式简单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单位可采用简易方式处理投诉:
(一)确定承办人。承办人与投诉事项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调查核实投诉问题。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的事实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办结。建设单位在维修完成后,及时将维修结果告知投诉处理单位。
【普通程序】: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或者责任难以界定的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单位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设立投诉处理工作小组。根据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复杂程度、严重程度,组建投诉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程质量缺陷投诉的处理。
(二)调查核实投诉问题。查阅有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询问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对所涉及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处理。对需要进行验算、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论证的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设计单位应根据验算、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处理方案。投诉处理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缺陷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
(四)办结。建设单位应在相关责任单位完成维修后,及时将维修结果告知投诉处理单位,投诉处理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核实。
(一)通过政务热线等平台受理的投诉,其处理时限按照投诉受理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二)通过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其处理时限按照信访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方式受理的投诉,采用简易方式处理的,自受理至告知投诉人相关事项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采用普通程序处理的,自受理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人。
③、不配合整改有何惩戒:不履行保修义务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针对大家比较关心当投诉受理后,不配合整改的,有何惩戒措施?关于这一点,新规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实施行政处罚:
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记入诚信档案;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④、哪些情况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超出保修期,涉及退房、换房、赔偿等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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