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当前演艺集团面临的问题
——在《中国演艺集团整合与创新发展论坛》上的讲演
演艺集团这种企业出现有它历史的原因。最初的思路是“把文化局下属的可经营性资产剥离出来组成演艺集团。”文化局下属的可经营资产剥离出来的思路是正确的。文化局作为一个政府机构,下属单位搞经营活动是违法的。所以,这部分可经营性资产必须剥离出政府。文化体制改革开始的时候,北京市并没有成立演艺集团,而是用各种方式剥离这部分资产离开文化局。比如北京儿艺就是由“北京青年报社”控股,北京歌舞团由“首旅集团”控股。那个时候,在不同的经济体中,这些艺术院团依靠这些资金雄厚的控股公司,市场运作得不错,演出收入也不错。但是,文化主管部门很快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这些艺术院团的控股公司,在按照自己的理解经营艺术院团,而文化艺术的主管部门宣传部和文化局,在有些方面则感觉失去管控权了。在中国这样的意识形态要高度统一管理的国家,这种现象被认为是有政治风险的。这样就出现一种观点,就是要让艺术院团返回统一管理体制内。可是,回到文化局这样的政府体制内又是不符合文化体制改革思路的,于是,不知道哪位高人想出个办法来,就是成立演艺集团,把所有从文化局剥离出去的可经营性资产装到演艺集团里来,这样,即离开了政府体制,又便于政府和党的宣传主管部门统一控制。
应该说,这个思路在当时是解决了政府对艺术院团的投资渠道问题,就是政府财政不再直接给艺术院团投资,而改由企业进行市场运作,政府通过其它渠道给予艺术院团经费支持。
经过几年的实践,演艺集团又遇到了非常麻烦的问题。
下面我就从这里开始,谈谈我对在演艺集团工作中遇到的几组关系的认识。
第一组关系:可经营资产和能赢利资产。
我认为“可经营资产”不等于“能赢利资产”。
在演艺集团组建之初,把文化局可经营的资产划给了演艺集团。有人说:“这回你们可发了,能挣钱的单位都归你们管了,以后你们就可以挣大钱了。”也有领导这样说:“给你们这么多能挣钱的单位你们都挣不到钱,要你们干什么?”我认为:说这样话的人,不管是领导还是圈内人都很可笑。他们没有想明白“可经营资产”和“能赢利资产”不是一回事儿。目前在演艺界,电影公司可能是能赢利的,杂技演出团体可能是能赢利的,其它艺术院团的赢利能力我非常怀疑。在演艺领域内,有个别人是可以赚到钱的,比如明星大腕儿,而更多的人靠演艺是赚不到钱的。还有一个问题是,有本事赚钱的人,都自己单干,或者签约到民营公司去了,谁在国有体制内呆着,挣了大钱归公家?熬到等着你把他转企改制的人,基本都是自己赚不到钱的,当然,不可否认也有有觉悟的好同志还在体制内苦干。但是,整体上,这些从文化局剥离出来的可经营资产赢利能力很低,这是事实。在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认为,让演艺集团通过从文化局接过来的这部分可经营的资产实现赢利是没有可能的。
下面说第二个组关系:转企与改制。
“转企改制”这句话我们一直连着说,其实这是两个层面的事,转企是形式,改制是内容。成立演艺集团,只是把转企的手续在形式上办完了,可是,哪一个演艺集团敢说它已经完成转修正改制了?没有改制,转企有什么用?不过是翻了个牌儿。我认为没有改制的转企,负作用是非常大的。什么叫改制?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简单说就是十六个字:“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现在哪个演艺集团做到这十六字了?先说“产权清晰”,把文化局可经营的资产转给你了,产权转给你了吗?哪个剧院的土地权和房产权转给你了?我敢说可能一个都没有。为什么我敢这么说?因为负责研究文化体制改革的宣传系统的小眼镜小辫子,恐怕根本就不明白产权改变权属的严肃性和复杂性。一个剧院的土地,原来在文化局名下,也就是在政府名下,剧院划给演艺集团也就是划给了企业,企业要获得这块原来属于政府的土地,是要出土地出让金的。这笔土地出让金有多大?各地情况不一样,在北京,最少几千万元,大一点儿的剧院占用的土地出让金高达几亿。哪个新成立的演艺集团有这样一大笔钱把土地资产买到自己手里?所以我说,产权清晰这一条,在演艺集团就做不到。而企业主要是经营资产,资产不是你的,你不能经营资产,你这叫企业吗?第二条“权责分明”,不多讲,说第三条就回答第二条了——“政企分开”,在演艺集团,政企能分开吗?成立演艺集团,就是为了便于控制你,政府能不管你吗?据说有的演艺集团还在政府的文化局体制内,这叫企业吗。不归文化局管理的则归宣传部管理,演艺集团排戏,人头费、办公费,都由文化局或者宣传部每年划拨,一切都在政府把控之内。每年的重点剧目,都要由文化局,甚至宣传部来确定,政企怎么分得开?权责怎么分得清?政企分不开,权责不明确,动个剧院院团长,还得请示上级可不可以,上级说不能动就不敢动,这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演艺集团只是一句空话。以上三条做不到,第四条“管理科学”就更谈不上了。现代企业制度,一条也落实不了,演艺集团怎么就叫企业?转了企,只是形式,内容上还是新瓶装旧酒。它怎么能把这部分可经营的资产做成能赢利?
第三组关系:追逐利润和追求政绩。
企业追逐利润天经地义。可是演艺集团能以追逐利润为目地吗?所有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文件都强调“以社会效益为首”。一个以社会效益为首的机构是企业吗?可怕的是这种以社会效益为首又基本是以领导喜好为首。中国的体制内,领导最大的目地就是追求政绩,有了政绩好进一步升官。演艺集团是国有的,演艺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是组织部门任命的,都有级别,副处级、处级、副局级、局级。严格上说他们不是企业家,都是官员,在官员体制内,上级领导要追求政绩,下级敢不跟着追求吗?而在演艺界,追求政绩,就是在各种政府的评奖中获奖。最近,李长春同志出了一本书《文化强国之路》,在书中,长春同志严肃批评演艺界这种现象是“以评奖为目地,以评委为标准,以领导为市场,以赔钱为结局”。首长批评了,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奖还在评,越评越大。在这样的环境下,获奖就是好企业,让它追逐利润是不可能的。在市场环境下,不追逐利润的企业就不是真正的企业,所以,想让演艺集团经营出利润纯属瞎掰。
说了半天,是不是演艺集团没必要存在呢?不是的,不要误会我的意思。我再说一遍:演艺集团是历史发展中阶段性产物。它最大的作用是先实现是政府财政投资的转移支付,就是政府不直接给剧院拨款,这在国家财政管理上是重大的突破,解决了国用艺术院团经费来源合法性问题。但是,如果认为演艺集团是企业,企业就要赢利是不现实的。我们可以认真不带偏见地研究一下发达国家的演艺界状况。根据我的了解,一个国家的演艺业,基本上都是靠政府支持的基金会扶持的。就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美国,林肯艺术中心这样的艺术场地,也是由政府为主导出资建成的,建成后还要由政府每年出资维护所有的基本设施,而林肯艺术中心的艺术活动也主要是靠各种基金会扶持的。靠演艺经营收入,只够林肯艺术中心业务支出的三分之一,还不包括基本设施维护。这样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演艺事业都是这样运行的,你让我们刚刚转企的中国演艺集团自负盈亏,是不是有点儿太不靠谱儿了?有人总是举出日本四季剧团的例子,还有加拿大的太阳马戏团。我不否认,这样的剧团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他们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环境,首先,他们的领导不用追求政绩,第二他们的国家没有剧目审查。让中国的演艺集团学他们,属于“缘木求鱼”——不懂常识。
那我们现在的演艺集团怎么办呢?我认为,演艺集团这种形式,是历史阶段性产物。他将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中,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大都多演艺团体最终会定为“非盈利法人社团”,由基金会扶持发展,演艺集团或将留下几个大的成熟的集团,或再改变性质为基金会。熔入合理的社会发展形态中,其它的演艺集团,将转化为民营剧团,继续在演艺界活动。
那么,现在的演艺集团干什么呢?我对现在演艺集团的定位是:“认真研究需求,根据需求,按艺术规律生产出演艺精品,再按市场规律把他卖出去,实现艺术再生产的良性循环。”有人说,你不是说演艺集团不可能实现赢利吗?我想这个问题以后有时间再谈。按照我上边的设想,这就是企业了,就是演艺企业了。可是,做到,的确不易。
我们共同努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