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多年、无儿无女

一套房产引发的纠纷
最近小张有点苦恼,自己的伯父张伯于2019年7月去世,离婚多年的他无子女,去世前一直由张父(张伯的弟弟)和小张照顾并料理后事。

张伯的父母去世多年,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弟弟张父和姐姐张姑,张姑早在2003年就因病去世,生前育有二子周家兄弟。张伯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小张认为自己的父亲张父应当继承这套房产,却没想到周家兄弟二人表示他们也享有继承权。

一场关于继承权的诉讼
为厘清法律关系,张父诉至高淳法院,请求判令由其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伯名下房产。
关于适用法律。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的施行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张伯于2019年7月去世,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纠纷,应适用其去世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继承顺序。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张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原告张父作为被继承人张伯的亲兄弟享有法定继承权。
关于周家兄弟是否有权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周家兄弟作为被继承人张伯的外甥无权作为代位继承人主张继承的权利,且其在张伯生前未对其抚养照顾,亦无权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参与继承。
张父要求继承张伯名下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问题来了
如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
周家兄弟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什么是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其适用的条件是:
1.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

小明在小时候,父母意外去世、爷爷奶奶也早就不在了,小明从小就是跟着大伯一起生活。大伯也一直没有结婚生子,有一天,大伯突然因病去世,而大伯也只有小明一个亲人,小明可以代位继承取得大伯的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是否尽到抚养义务,决定能否享有继承权
法律赋予对被继承人承担较多扶养义务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来源:高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