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华中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差额选举华中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第五届学生干部8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三、凡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华中师范大学第五届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候选人原则上由个人自荐与学院推荐产生,经第五届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考核,并与校团委志愿服务与社会实践部协商产生,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五、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六、代表有对候选人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的权利,也可以另选他人。同意请在选票符号栏内划“○”,不同意划“×”,弃权不做标记,如另选他人,则在选票后边的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
七、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名额的,该选票作废。填写选票要求符号准确,笔记清楚。
八、候选人得到的同意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方可当选。获得同意票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按得票多少顺序取足应选名额。获得过半数同意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则由筹委会提名,经全体代表通过,确定新的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
九、大会选举时,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总监票人由筹委会提名,监票人由筹委会同意,大会表决通过。大会设计票人5名,由筹委会确定。
十、候选人不得担任监、计票人,监票人在筹委会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包括核实出席选举大会的代表人数、发票、投票、记票等进行监督。
十一、本选举办法经大会通过后施行。选举时,如发现超过本选举办法的情况,由筹委会决定。
十二、大会的选举工作由筹委会领导。本办法解释权属第五届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筹委会。
华中师范大学青年志愿者联合会
第五届青年志愿者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