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13日,安徽阜阳,有人向当地媒体报料“在朋友圈看到一条十分令人气愤的信息”。
当天,(阜阳)颍州公安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举报,称一男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执法人员信息。民警当即展开调查。
5月14日,阜阳警方发布通报:
该男子班某东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后,对自己的做法后悔不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颍州警方对班某东处以十日行政拘留。
一天时间,
接举报、传唤、调查、处罚、发布通报。
简直高效!
先给个大拇指。

这名男子朋友圈到底发了啥?
先看视频↓
朋友圈内容↓

“曝光两张城管照片”
然后配图是两条狗

“来一组协管放大镜头”
配图还是一组狗的图片
4月19日朋友圈↓

4月4日朋友圈↓

3月27日朋友圈↓

媒体曝光男子行为后,当地网友评论:
@平平💋:人呀!别太过分,都是爹妈生,父母养的!你能确定以后自己的家人,朋友,后人,就没有参加这个工作岗位的吗?做人留一线……步行街大火的时候城管看守一夜一天,你去了吗?
@.:没有城管城市早乱套了。
@雨露荷香:拘留他!
@请原谅我这一生放荡不羁👤:拘他,寻衅滋事。
求“拘”得拘。
据@颍州晚报:【阜阳警方通报!给狗取名“城管”、“协管”的班某东被抓了!】日前,阜阳一男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城管”、“协管”。5月13日,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当即展开调查。该男子班某东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班某东,1988年,主要收入来源养狗卖狗。他表示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被传后,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因寻衅滋事,给予班某东行政拘留十日,已送阜阳市拘留所执行。


拘留理由还真是:寻衅滋事。
这届网友厉害了。

又到了普法时间
据警方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这次的处罚依据。
其中出现寻衅滋事的是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这个……其他……又是个啥?
本次的事件,并不涉及刑事犯罪。
但我们可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同名的“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认定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涉事男子犯的事,
是指发了“十分令人气愤”的朋友圈。
最后,就让晨报君用句老生常谈结尾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灌水需谨慎,
朋友圈也别瞎浪!

来源:潇湘晨报(xxcbwx)综合阜阳公众网、颍州晚报、@双鸭山网警巡查执法、新浪微博
编辑:西柚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