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
签订按揭协议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当合法合规,信誉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开发单位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85%,落实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
开发单位愿意为贷款职工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之日止。
开发单位同意在担保期间内,代为偿还借款人违约拖欠贷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
办法明确了按揭协议办法时限
开发单位提供材料符合签订条件并由贷款管理处(分中心)现场了解项目情况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逐级审核、审批及信息发布工作。
办法中明确了罚则
对于普通住宅楼盘,开发单位不签订按揭协议,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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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紫金山新闻、南京发布
公积金政策问答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