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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税务局出口退税热点问题解答 甘肃运达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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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您好,请问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并通过保税区内仓储企业报关离境的货物,区外企业如何申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2、问 :生产企业新发生的出口业务,想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三条规定,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生产企业,在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前,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并将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3、问:请问出口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的出口退税申报业务,如果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是否可以撤回申报数

答: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出口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如果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经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出口企业可以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4、问: 请问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审核批准的免抵税额对应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何时申报?
答: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5、问: 请问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是否可以同时办理免抵退税和留抵退税?
答:按照规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应先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6、问: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问: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 需要办理备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一)项: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办理退(免)税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规定,对取消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等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按备案管理。


8、问:出口企业由于业务量很大,取得的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资料多是影像化资料,请问出口企业留存这些备案单证时,是否可以直接采用影像化的留存方式?
答:可以。按照规定,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


9、问:请问出口企业赠送一批货物或者样品给外商,不收汇,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出口企业赠送给外商的货物或者样品不属于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不符合出口货物的定义,因此不适用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0、问: 请问外贸出口退税企业,办理退税申报的时候,系统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答: 系统提示“发票无电子信息”可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信息查询”模块提交出口信息查询申请,补发发票信息。


11、问:请问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这种情况是否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 可以。出口企业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即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如果出口企业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12、问: 请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20135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13、问: 请问如何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答: 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应由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单一贸易窗口相关功能办理。

文章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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