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出口退税申报数据还未正式提交,出口企业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申报界面,直接点击撤销申报数据,回到明细数据中修改相应的数据,再重新生成新的申报数据;
如果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已经正式申报,但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出口企业可以报送《企业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不予退税情形的,即可撤回该批次申报数据。
7、问: 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出口企业赠送给外商的货物或者样品不属于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不符合出口货物的定义,因此不适用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答: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文章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