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明关缉违字〔2024〕3号
(一)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1、商品“盐酸强力霉素”,共涉及报关单1票,报关单号为 371 3202300000***** , 申报税则号列为2941909099,经海归类应归入29413020,数量为0.5千克,货值为人民币4773元。
2、商品“盐酸氨丙啉”,共涉及报关单2票,报关单号为2233202200010*****、2233202300004*****,申报税则号列为2941909099,经海关归类应归入2933599099。合计数量为150千克,货值为人民币58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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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商品“对氯苯氧乙酸”,涉及报关单1票,报关单号为3713202300000*****,申报税则号列为2941909099,经海关归类应归入2916399014。数量为0.5千克,货值为 人民币1705元。
经计核,上述15种商品,共涉及报关单27票,数量为1131.6065千克,货值为1296279元,存在申报税则号列与应归入税则号列不一致情况,申报税则号列与应归入税则号列出口退税率均为13%。
(二)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查问笔录、海关稽查审核报告、归类确认复函、企业情况说明与补充说明、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统计准确性,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一、对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行为的处理。出口15种商品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淡然退税注: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当事人出口商品“氯化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76万元。(淡然退税注: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款人民币:0.32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 规 定 , 到 中 国 银 行 三 元 支 行 ( 账 号 :9094380018******)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4年10月21日
文章来源:出口退税综合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