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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2025年4月份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甘肃运达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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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份

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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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览

01

2025年4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36份公告,分别涉及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防止动物疫情传入、实施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自主打印改革、废止部分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规范性文件、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等内容。


公告目录

02


 01

海关总署关于阿根廷坚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45号)

 0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猪瘟传入的公告(公告〔2025〕46号)

 0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布基纳法索等国家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47号)

 0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喀麦隆、埃塞俄比亚口蹄疫传入的公告(公告〔2025〕48号)

 0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印度等国家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的公告(公告〔2025年〕 49号)

 0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肯尼亚等国家牛传染性胸膜肺炎传入的公告(公告〔2025〕50号)

 07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伐克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51号)

 08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北马其顿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52号)

 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里兰卡、埃塞俄比亚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53号)

 10

海关总署关于暂停美国C&D (USA) INC.企业高粱和American Proteins inc.等3家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的公告(公告〔2025〕54号)

 11

海关总署关于暂停美国2家禽肉企业产品输华的公告(公告〔2025〕55号)

 12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自主打印改革的公告(公告〔2025〕56号)

 13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登革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57号)

 14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执行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58号)

 15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安道尔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59号)

 16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摩尔多瓦葡萄籽粕和葵花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60号)

 17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公告〔2025〕61号)

 18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62号)

 19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63号)

 20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公告〔2025〕64号)

 21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部分货物、物品不再按进出境特殊物品监管的公告(公告〔2025〕65号)

 22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伊拉克、马里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66号)

 2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土耳其、伊拉克、埃及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67号)

 24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马里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68号)

 25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法罗群岛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和油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69号)

 26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西班牙鲜食樱桃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70号)

 27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辣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71号)

 28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鲜食百香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72号)

 29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阿根廷共和国牛黄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73号)

 30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公告〔2025〕74号)

 31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越南毛燕和食用燕窝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75号)

 32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柬埔寨榴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76号)

 33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摩洛哥部分地区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5〕77号)

 34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来西亚鲜食椰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5〕78号)

 35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79号)

 36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利比里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5〕80号)



重点提示


01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自主打印改革的公告(公告〔2025〕56号)

【重点内容】自2025年4月2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后,应税船舶负责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并打印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

02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公告〔2025〕64号)

【重点内容】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

一、即日起,海关以《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参数》为参考,以企业申报的实际“综合商品率”进行管理和核销。

二、企业应将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列入手(账)册成品项备案,并应按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周期内原油炼制产品的实际“综合商品率”向海关申报单耗。

三、在加工贸易原油炼制环节产出的产品,除按有关规定禁止出口外,企业可以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四、“综合商品率”是指原油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在炼油环节实际加工生产的汽油、煤油、柴油以及其他产品的数量(千克)与耗用原油数量(千克)的比率,以百分数(%)表示。

五、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设立的加工贸易手册及未到核销期的加工贸易账册,在手册有效期及账册核销周期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03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跨境电商销毁退运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5〕79号)

【重点内容】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库存商品销毁和进出口商品退运监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海关总署明确事项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区域中心)内存储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法退运的可以申请销毁处置:

(一)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

(二)商品或包装损毁,无法销售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禁止销售或企业召回的;

(四)因品牌、质量等原因无法内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的;

(六)其他无法内销情形的。

二、仓储企业申请销毁处置时,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单证资料:

(一)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销毁处置的情况说明、销毁处置方案及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的授权证明;

(二)《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

(三)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仓储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仓储企业凭海关审核同意的《申报表》办理出区申报和销毁处置手续。

四、仓储企业或销毁处置单位应对装卸、销毁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并妥善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五、仓储企业应当在销毁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海关提交《申报表》、销毁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装卸和销毁有关记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销毁处置证明》(见附件2)等资料,并申报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海关监管方式代码0200)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核放单。其中,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内应注明《申报表》编号,核放单备注栏内应注明卡口登记货物核放单编号。

六、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要退运出境的,以及“跨境电商特殊区域出口海外仓零售”模式下出口商品由境外退运至原区域中心的,仓储企业向海关申报的监管方式应为“退运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代码4561)。其他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青岛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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