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阵地建设: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用人单位,通过单独、联合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方便可及的福利性托育服务。用人单位托育机构要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完成备案(委托已备案的第三方托育机构开展运营的,该用人单位托育机构可不备案)。第三方托育机构在婴幼儿照护方面应具有1年以上(含1年的)的成功从业经验。
2、服务对象:3岁以下职工子女。
3、班型设置: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4、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