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以来
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只能个人使用
以后
个人账户可以共济家人

近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
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要求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江苏将于2022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实施意见》具体有哪些内容?
小编给你划重点

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2023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按月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意见全文如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21〕10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主要措施
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60%,科学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差异化医保支付比例。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2022年底前,所有统筹地区要全面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
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年度合理设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要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并随着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的逐步调整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2023年1月1日起,起付标准调整到不高于统筹地区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统筹地区2021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8%左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并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二)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保障。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四)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三、配套机制
(二)优化医药服务管理和医保公共服务。
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门诊医药服务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和改革系统集成作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非急诊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加快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异地就医门诊费用联动监管。
(三)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四、组织实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