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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依据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法院可依据当事人诉请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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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并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起诉称,中建某建设公司承建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某科学院青岛工程,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大连某建设公司。2017年7月17日,大连某建设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将该工程电气工程分包给李某。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7.5元,结算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后大连某建设公司退场,李某实际施工2#地块10栋楼。现因大连某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特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劳务费。   

大连某建设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已约定管辖,约定内容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起诉至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解决。

2020年5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驳回大连某建设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大连某建设公司不服上诉。

2020年9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民辖终306号民事裁定: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2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辖5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本案中,李某以与大连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工程款。从李某起诉提供的案涉合同内容看,李某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施工,预埋安装某科学院青岛工程部分地块的电气工程,案涉合同约定“大连某建设公司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进行全面控制,“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对施工验收和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组织安排工程移交的维修保修工作;在乙方进场一周内,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技术及现场文明施工教育、成品保护教育”。

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大连某建设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联法条

民事诉讼法

为紧随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创伤之后的第四大人类死因,其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治疗费用高昂,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

为紧随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创伤之后的第四大人类死因,其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治疗费用高昂,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案由规定

为紧随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创伤之后的第四大人类死因,其病情凶险、死亡率高、治疗费用高昂,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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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和华利盛于2001年成立,曾多次获著名法律杂志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亚太法律500强)重点推荐;获评30家“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被ALB(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评为“最值得关注的10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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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 和华利盛于2001年成立,曾多次获著名法律杂志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亚太法律500强)重点推荐;获评30家“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被ALB(亚洲法律杂志—中国版)评为“最值得关注的10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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