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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 无号牌和行驶证的历史已结束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 无号牌和行驶证的历史已结束 阿克苏之窗
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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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动自行车无号牌和行驶证的历史已结束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 16岁以上身体无缺陷者可驾驶

    电动自行车无号牌和行驶证的历史已结束  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出台 16岁以上身体无缺陷者可驾驶 


    本网讯:(记者蔡枭 邹翔)记者从阿克苏公安交警大队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出台。参二十九条。 


    据悉,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电动自行车是指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为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市场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环境保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坚决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拼装或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据悉,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产品目录公布制度,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检、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明确载明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生产企业及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并向交警部门提供身份证,购车发票,出车证明,当日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应当携带行车证,悬挂号牌;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转弯应当减速慢行,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行径人行横道应减速行驶。 


    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50元罚款 


    违反第八条之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二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50元罚款 


    本办法从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住所地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登记,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据阿克苏市公安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刘刚告诉记者“自我们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我们大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让阿克苏市的市民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及二十九条条款的内容,让《办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今年5月份实施《办法》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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