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月19日上午,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开展《南京市雨花台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特别邀请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就如何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建立监督检察机制等进行探讨。

近年来,雨花台区检察院在发挥监督检察职能,保护烈士纪念设施方面开展了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座谈中,针对《条例》修改中涉及雨花英烈精神、名誉、荣誉保护等条款,雨花台区检察院结合近年来开展的公益诉讼案例,对如何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检察方面的建议。雨花台区检察院指出,近年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其监督检察的范围不仅限于某个特定的侵害行为或不当行为,而是不特定对象,这也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广泛、更强有力的保障。雨花台区检察院表示,他们将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及时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提升烈士纪念设施及雨花英烈精神保护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下一步,管理局与雨花台区检察院将探索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条例》修改中涉及监督检察方面的内容,通过立法全面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同时,管理局将在市级立法部门的指导下,面向市、区相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同推进雨花台红色文化保护利用、雨花英烈精神的传承弘扬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