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依法惩治黑恶势力犯罪,净化社会环境,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通告如下:

1.把持和操作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2.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3.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力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4.群众反应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恶势力。
5.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涉“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6.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因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势力。
7.由黑恶势力操作的黑导游,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8.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9.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10.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等活动的家族黑恶势力。
11.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1.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2.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宗教极端黑恶势力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并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借举报名义实施栽赃陷害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严肃惩处。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1.举报电话:
0997-110(阿克苏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0997-2683122(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997-6816315(阿克苏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0997-2146537(阿克苏市公安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2.口头举报:至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各派出所、警务室、便民警务站均可举报;
3.举报微信平台:关注“阿克苏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留言举报;
4.举报邮箱:3270115122@qq.com;
5.举报信箱:新疆阿克苏市乌喀路三角地阿克苏市公安局,邮编843000
特此通告。
阿克苏市公安局
2018年2月7日

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请动动手指分享吧!
点击右上角>>>分享到朋友圈/转发给朋友
点击右上角查看公众号>>>查看历史记录
点击右上角查看官方微信号>>>关注
微信号搜索>>>“akszcw”
“阿克苏之窗”微信公众平台,由亚洲中心时报驻阿克苏记者站主办。
联系电话:2143815( 徐先生) 2129879(康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