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克苏市举报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
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通告
为推进广大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阿克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行为及计划生育工作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实名有奖举报,同时敦促违规违法行为人员主动报告,争取从轻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计划生育时间界定:汉族自1981年4月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少数民族自1988年7月1日开始实行计划生育。
二、违法生育行为界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举报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尚未经相关部门发现处理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次性5000元奖励:
(一)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多生育子女的;
(二)使用虚假《生育服务证》、病残儿医疗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这些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三)其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多生育子女的。
四、举报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尚未经相关部门处理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一次性2000元奖励:
(一)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生育的;
(二)间隔不够3年生育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
(四)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
(五)妄议党的计划生育政策、鼓动他人违法生育或者妨碍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检举、举报、控告政策外生育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非法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破坏节育措施的;
(八)违规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奖励扶助范围的;
(九)在计划生育统计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虚报的,违规出具《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病残儿医疗鉴定等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2018年6月5日至6月20日规定时限内,向计划生育部门及管理部门主动报告的,可从轻处理。超过时限不主动报告的,经查实或经他人举报查实的,从严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0997—2123462、2130715
举报箱设在阿克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楼大厅
特此通告!
阿克苏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END
来源:阿克苏市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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