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办法所称“人才房票”,是指针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在江宁区购买纳入人才房票房源库的新建商品住房和竞配建住宅(不含商办、车位等非住宅)时,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结算凭证和购房优惠凭证。
人才房票遵循“一人一票、公正公开、专款专用”原则,若与江宁区现行人才安居政策、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享受”执行。
1.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正在享受江宁区人才安居租赁补贴的A到F类的各类人才;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正在享受江宁区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各类人才;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取得学信网认证或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各类人才。
纳入人才房票房源库的房地产企业或竞配建住宅主体,为三类人才购房提供优惠。
1.非区国资建设的商品房,在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总房款1%-5%的优惠(具体项目优惠以公示为准)。
2.区属国资建设的商品房,在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总房款2%-4%的优惠(具体项目优惠以公示为准)。
3.竞配建住宅,在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基础上给予总房款4%的优惠(具体项目优惠以公示为准)。
正在享受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各类人才同时可叠加享受人才房票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如下:
1.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A、B、C类人才可一次性申领其对应类别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总金额的40%(即:A类人才可一次性申领120万元人才房票补贴、B类人才可一次性申领80万元人才房票补贴、C类人才可一次性申领68万元人才房票补贴),剩余60%人才安居购房补贴,按照人才安居政策继续享受;
D类人才可一次性申领21.6万元人才房票补贴;E类人才可一次性申领14.4万元人才房票补贴;F类人才可分别申领博士类为12万元、硕士类为4.8万元、本科类为3.6万元人才房票补贴;
2.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正在领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可分别申领博士类为7.2万元、硕士类为2.88万元、本科类为2.16万元人才房票补贴;
正在享受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人才房票补贴额度需扣减已享受租赁补贴金额。
人才房票实行不见面线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江宁区人才集团”公众号,进入“人才房票”微信小程序,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所需材料,即可完成人才房票申请。
区民政局、人社局、规资分局、房产局等部门负责审核婚姻、社保(含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人才安居补贴享受情况等信息。相关部门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线上核发,相关部门完成审核通过后,小程序即可显示人才房票;
2.线下核发,申请人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在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线下领取人才房票。
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竞配建住宅时,将《江宁区人才购房房票》交由纳入人才房票房源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竞配建住宅项目主体收取并核验,按票面金额一次性抵扣房款,房票可抵首付,但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如有超过的,则按照实际购房款享受房票补贴,超额部分不再享受。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竞配建住宅项目主体凭《江宁区人才房票》、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报区房产局申请核查办理资金结算。
人才房票采用实名制,每名人才限申领一张,仅供本人及其配偶使用,不得抵押、转让、赠与、提现等。
1.人才、用人单位若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明,人才房票补贴款全额退回,并依法纳入区失信黑名单,不再享受江宁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2.申领人才房票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原则上按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工商注册地、社保缴纳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社保缴纳地、主要税收地一致为准。
3.正在享受人才安居租赁补贴和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的,自人才房票领取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人才房票到期未购买住房的,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剩余人才安居租赁补贴或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4.本《办法》执行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生成的,在本《办法》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人才房票政策。
江宁区人才房票申请表

来源:江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