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起
一批新规将正式落地实施
一起看看,哪些与你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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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不得利用算法对消费者实施不合理价格差别待遇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银保监会官网日前发布消息,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
自2021年6月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试点。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月22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处理。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开始,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今年税务部门新推出了预约办税服务。纳税人如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之间办理年度汇算,可于6:00-22:00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以后,无须预约即可办理。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办法》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同时,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版《医师法》首次将诊疗指南和循证医学下的超说明书用药写入法条。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2022年3月1日起,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则》提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此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对于跨区域发生、事故调查处理情形复杂、舆论关注和群众反响强烈的特种设备事故等情况,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事故调查进行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对所提供情况和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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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起,新疆医保个人账户新增“共济”功能
今年4月起
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将扩大
以前“个人账户”资金只能参保人员自己使用
今后
“个人账户”有了“共济”功能
资金可通过家庭共济方式
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
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今年,我区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推进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和改革个人账户这两项工作,更好地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牟新伟介绍,个人账户资金由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包括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资金,可以实行家庭成员共济,可支付的内容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乌鲁木齐市民正在医院窗口咨询医保政策。(资料图片)
问: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具体是指什么?能保障什么?
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其实是两个“共济”:一个是“大共济”,即统筹基金的社会共济,另一个是“小共济”,即个人账户的家庭共济。
一是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将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这些费用原来基本是靠个人账户解决;
二是加强慢性病、特殊病的门诊保障,将费用高、治疗周期长的疾病门诊费用也逐步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对部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大病的相关治疗,在门诊看病,按住院的政策管理;
三是增加日间手术的门诊保障,为鼓励日间手术开展,日间手术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和住院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不受普通门诊限额的限制,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四是加强特殊药品的门诊保障,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保药品目录中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肿瘤、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重大特殊疾病,需要门诊使用的157种药品,按照特殊药品“三定”“双通道”管理,也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不受普通门诊限额的限制,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一是改革计入办法。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再计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因为个人不缴费,他们的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额度是按照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二是适当拓宽使用范围,允许家庭成员相互共济使用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保人员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三是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包括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公共卫生等费用,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的安全,保障参保权益;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主要保障普通门诊费用保障、门诊慢特病费用保障、门诊特殊药品费用保障、门诊日间手术费用保障四大类,基本囊括了门诊的所有诊疗行为。
答: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疾病诊断、治疗、购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部分,在年度限额内由统筹基金按比例给予支付,最高支付额度在“3000元+20000元”以上。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
1.普通门诊。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3000元确定。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对退休人员给予不超过5个百分点的倾斜。未定级医疗机构参照一级医疗机构执行。
2.门诊慢特病。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等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如自治区本级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3.门诊特殊药品。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医保药品目录中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肿瘤、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重大特殊疾病,需要门诊使用的157种药品,按照特殊药品“三定”“双通道”管理,也纳入统筹基金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不受普通门诊限额的限制,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4.门诊日间手术。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日间手术纳入门诊共济保障支付范围,为鼓励日间手术开展,日间手术执行普通门诊起付线和住院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不受普通门诊限额的限制,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答:改革前,职工医保参保人的门诊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的方式来保障,现在是通过调整划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资金结构,把原来放在个人账户中的一部分钱放在一起,实施门诊“共济保障”给发生风险事件(疾病)的人用,也就是统筹来报销,共同抵御疾病风险。随着统筹基金池做大,可以进一步提高职工医保的社会共济保障水平。
虽然看上去个人账户钱少了,进统筹的多了,但这不意味着个人的保障权益会受损,个人账户的积累仍然归个人使用,只是个人账户的划入结构进行了调整。
从“大共济”来看,受益最大的是中老年人,因为慢性病多在中老年群体高发。其次是长期体弱多病、经常需要在门诊就医治疗的人。
从“小共济”看,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展至家庭成员,变成“家庭医保基金”,可以提高职工医保的家庭共济保障水平。
问:将如何不断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切实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答: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等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将不断健全完善门诊慢特病共济保障,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亚洲中心时报驻阿克苏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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